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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下调的政策效应及其保障机制研究※

2019-09-21田先荣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制度企业

●田先荣

一、引言

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处于较高水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企业和个人缴费率之和达到38%~40%,而企业要承担其中的30%左右,造成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是当前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自2016年以来经过三年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养老保险缴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下调,虽然各省份费率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普遍而言企业要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仍然高达19%~20%。从国际比较视角来看,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在全球也是处于较高水平,在全球175个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我国缴费率水平居于第17位;就企业缴费部分而言,我国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远高于美国(6.2%)、英国(12.8%)、法国(8.3%)、德国(9.75%)等西方发达国家,也高于亚洲的日本(7.67%)、新加坡(14.5%)、韩国(4.5%)等国家的雇主缴费率[1]。一般认为导致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偏高的原因有四:一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政府没有承担制度转轨成本;二是老龄化带来的老年抚养比不断下降,加剧养老金支付压力;三是缴费基数不实,使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不相符;四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养老保险费率偏高直接造成企业面临较重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从而导致较高的人工成本,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生产效率和创新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2]。

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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