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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视阈下高校科研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2019-09-17杨依卓梁立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合同管理内部控制

杨依卓 梁立宽

摘 要 随着国家赋予高校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科研合同管理已成为高校科研管理重要领域。如何有效防控科研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保障高校及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已成为高校当前高度重视的问题。高校应以内控机制建设为引领,建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并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审签制度、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基于内控的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等措施,对科研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时进行识别并有效防控。

关键词 科研合同 内部控制 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基金项目: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基金教育纪检监察专项项目(SKJJ2018007)。

作者简介:杨依卓,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梁立宽,南京农业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纪检监察、廉政建设、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79

随着教育经费投入的不断提高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办学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由于校企合作的不断加深,其内容早已不仅仅局限于只是依赖财政资金进行教学、科研活动,横向科研也成为了多种资金来源的经济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改变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巨大推动力,但在提高高校的科研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其他弊端。 科研合同是固化科研内容和科研行为的表现形式,其订立与执行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为了防范学校经济风险和保障科研合作顺利进行,高校科研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必须得到重视,并且规范高校科研合同管理,使其成为高校内控制度的一项重要环节。

一、高校内部控制建设背景

2014年1月1日,由国家财政部制定并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正式实施,明确将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作为单位全局性、总览性工作予以部署和执行。2016年财政部印發《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建设内容和任务予以分解细化。2016年,国家教育部发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标志着内控建设在高校正式开始推行。指南明确要求直属高校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合规、完备、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用以规范校内经济活动,确保高效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等。直属高校内控建设相关文件出台后,很多学者为公立高校的风险管理设计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学校单位层面、业务层面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在教育部的要求和指导下,直属高校均结合自身实际,分阶段推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高校坚持全过程内控管理理念,将内控建设贯穿于财务预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财务核算等多个方面,贯通学校经济活动始末。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校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主阵地和生力军,高校科研管理亦成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高校科研合同作为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合同管理是高校科研管理的主要内容。客观上,高校学术探索的自由精神与严格法律约束之间在某些层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直接表现为科学研究与科研合同之间的冲突,但二者实质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内控制度中对高校科研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控,是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高校管理科学化,进而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二、高校科研合同管理的现状及法律风险

作为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合同,科研合同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作为“委托方”主体与作为“代理方”主体的科研机构,以完成特定的科学研究项目为目标,由委托方提供资助或资源,代理人相应提供科研服务和成果,确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高校科研合同,主要包括纵向科研合同、横向科研合同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同。其中,纵向科研合同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其法律风险相对较小。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平等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个人与民事法律主体双方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达达成一致所订立的科研合同,风险较大。 当前我国主要通过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高校科技管理,但由于长期以来缺少内控制度的保护,作为高校科研主体的教师在科研合同法律关系交往中经常由于缺乏法律意识,重视程度不够、专业知识不足、忽视法律程序等引发合同纠纷,并往往在纠纷中处于劣势和弱势。高校在内控制度中对高校科研合同法律管理并未投入太多精力,就算有内控制度存在,很多也浮于表面,尽管外部约束保障了一定的权力,但远未达到高校科研合同风险防控的效果。因此,识别出高校科研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是高校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对于科研合同管理的现状,笔者主要从订立和执行过程两个方面探讨。

(一)合同订立

1.签约主体的签约资格争议引发法律风险

科研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是当前高校科研合作过程中引起法律纠纷的主要因素。科研合同应当统一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得到作为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学校充分授权后统一签署,但高校中大部分科研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二级学院或科研单位,因此实践中由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的二级学院、课题组、研究中心甚至教师个人代表学校名义签署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学校对于科研合同审核管理的缺位,为日后的合同纠纷和学校权利受损埋下隐患。高校科研合同一般应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而科研管理人员作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技能。具体签约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高校科研合同中明确了科研任务、履约标的、研究计划、合作方式、研究期限、违约处理等内容条款,这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合同审核,才可以正确地、全面地识别出科研任务和管理的风险。虽然各高校均有法务部门并且合同审核是科研管理的重要一环,但是法务部门不可能对全部科研合同审核。不具备签约资格的签约主体违规签约造成了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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