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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公布方式的成就、不足及完善思考

2019-09-17王彦男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国际性互联网

摘 要 法律公布是立法程序的一个必经阶段。如果法律在通过后没有以规定的形式在规定的载体上予以公开发布,则表明该法律还没有完全通过立法程序,该法律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布法律的程序不完善﹑有缺陷,那么即使法律制定的本身是科学﹑完善的,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发生混乱的现象。本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法律公布重要性。本部分对法律公布的内容及其重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我国立法的取得的成就及不足。第三部分是国外关于法律的公布方式的规定,并以美国某州为例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法律公布方式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细化法律公布载体以及关于引进互联网以解决法律公布的一些问题,以顺应时代的需要。

关键词 法律公布方式 互联网 时代需要 国际性

作者简介:王彦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07

一、法律公布的重要性

法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的法律则是指广义的法律,即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等。法律公布是指法定主体將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发布。法律公布作为立法程序的最后关键环节无论在国内外的历史上都是经过斗争取得的成果,是来之不易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一)法律公布成为法是经过斗争取得的成果

法律从秘密走向公开,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法律只有先行公布,才能获得普遍的服从,人们才可以根据法律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或者评价他人的行为。” 而且,也只有将法律公布,才能让人民对法律作出评价,判断是否满足了不断发展的社会的需要。如果法律不公布,那么,可以想象出,每个人都会生活在极度的不确定的恐惧之中,我们将不知道我们能做什么,我们不能做什么,因为我们不能预测出我们行为将会产生怎么样的结果。我们甚至会随时因为一些我们不知道的事由而受到惩罚﹑受到责难。那时,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即只有少数知悉秘密法律的统治者拥有特权,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腐败与肮脏。古罗马时期出现的《十二铜表法》是最早的法律公布记载。 那时,处于秘密法时代的普通民众随时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统治者也可以随意的利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激起了民众极大的不满。终于,在罗马民众要求另立国家的情况下,法律才作为统治阶级与民众权利斗争妥协的产物而予以公布。

在我国,早在古代不成文法时期,法律公布一般以呼唱﹑朗诵等非成文形式快速公布 ,民众对于法律基本处于不知其否的状态。到了成文法的时代,统治者对法律公布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以降低民众对统治者秘密法的不满。于是,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晋国也“铸刑鼎宣示下民”。但反对之声也不绝于耳,老子曾说“国之利器,不能示人”,孔子也曾作出“民可以使由之,不可以使知之”的论断。那时,中国基本采用了“诰”“宪刑”与“悬法”等法律公布方式,其中“诰”是最古老的法律公布方式,“宪刑”与“悬法”也可以追溯到西周,而且在法律公布时,政府往往会派专门的官员进行普法宣传,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公布的一大特色。

由此可见,法律公布不仅是对君主权力的限制,更是对普通民众权利的保护。它是一个民众争取权益的过程,无论是在国外还是我国的历史上都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二)法律公布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影响着效果

法律公布是严密的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如果法律在通过以后没有以规定的形式在规定的载体上予以公开发布,那么,该法律就应该是有瑕疵的。如果公布法律的程序不完善,那么该法律制定的本身即使是科学的,在实际操作﹑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为我们的法律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所以,完善、科学的法律公布制度,对于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法律公布方式的成就及不足

(一)我国法律公布方式的成就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一般法律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公告,各部门﹑各地方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我国2000年《立法法》第五十二条对法律的公布方式做出了规定,法律应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应该及时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刊登。在此条规定中并指出,应该把其中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确定为标准文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行政法规做出了规定,该条指出行政法规应由总理签署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布后,应该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其中,把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确定为标准文本。

其实,我国在近些年也逐步在法律载体网络化进行尝试与探索。例如,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尽管此规定还没涉及到立法领域,但是也为法律载体网络化的进程迈出了不小的一步,值得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参照并做出进一步的探索。

总之,无论是2000年的《立法法》所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法律公布方式的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载体网络化所做出的探索与努力,这些都无疑都在完善着我国关于法律公布方式的体系建设。

(二)我国法律公布方式的不足

虽然,2000年的《立法法》已经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但是纵观国内外关于法律公布方式的规定,我国的规定还有不足,有待完善,本文将主要就以下两点进行剖析:

第一,有些法律公布载体规定不够明细。现行法律虽然对法律法规公布主体以及以何种形式公布做了规定,但对于法律法规在何处公布,尤其是对于地方性法律公布载体的问题,只是笼统地做出了粗略的规定,交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法律公布的具体载体。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细,有的地方甚至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是采用了习惯性的做法。例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程序规定,地方性法规要在《河南日报》上公布,但在实践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也刊登法律法规,那么,这两种刊物谁具有正式的性质,在实践中就不好判断了。 因此,笔者建议,应细化公布载体,避免在实践中导致混乱,为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第二,法律公布的纸质载体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近年来,网络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的必备品,人们每天要从网络上涉猎大量的信息,而且各个年龄阶段的绝大多数人群也习惯于在网络上搜寻一些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包括法律问题,而对于报纸﹑周刊的订制人群却呈现下降趋势。再加上那些公布法律的报纸﹑周刊往往发行范围有限,因此,已渐渐不能满足大众对于公布的法律知悉的需求。

综上所述,很容易看出,我国《立法法》还有不足的地方有待改进。尤其是近年来全球化以及网络化的趋势明显加强,在网络大环境下法律公布作为立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迫切需要我们立法者根据我国根据实际情况,立足实践,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做出统一规定,弥补法律公布纸质载体的不足,使立法公布有序﹑清晰从而使法律公布具有严肃性﹑便捷性。

三、国外法律公布方式的规定

法律公布无论是对限制统治者权利,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还是从制定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来看,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法律公布方式做出了规定。例如,泰国宪法77条规定,通过的法案一定要在政府指定的公报上予以公布。前联邦德国1950年的关于《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规定,联邦德国的法律法规必须在《联邦法律公报》或者《联邦公报》上公布。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立法机关也逐渐认识到人口迁徙量的增加以及指定刊物上登载法律文本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全球化﹑地域化﹑网络化的需求,于是,在美国的某些州,逐渐出现了法律文本的公布必须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予以刊载才算得上是法律的正式公布。

总之,笔者认为诸如美国此州的立法中关于法律公布网络化的规定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法制统一化,很好的顺应了时代的发展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社会公众对于公布的法律的获取与知悉权,而且最大限度的利用了现代的科技手段应用到司法领域,值得我们在立法进程中进行借鉴与思考。

四、我国法律公布方式的完善思考

(一)细化公布法律的法定刊物

法律表决通过以后,要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要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传播,而这种公布与传播的形式无疑要依靠一定的载体,这种载体就是法定公布法律的刊物。法律规定的公布法律的法定刊物具有正式的法律性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诸如公安机关﹑学校﹑新闻单位公布的均不具有此效力。

我国公布法律的法定刊物尽管有所规定,但是并不是十分细致。一般来讲,各机关公报理所当然作为该机关公布法律的法定刊物,但在我国,除了国务院公报以及和个别省份的省人大常委会公报被明确规定为公布法律的法定刊物外,其他的大部分公报都是被习惯性地看作当地公布法律的法定刊物,再加上此刊物发行数量有限,范围不广,影响力小,缺乏法定属性,甚至有些地区民众误将当地的《某某日报》作为当地法定公布法律的刊物,例如,上文提到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程序规定,地方性法规要在《河南日报》上公布,但在实践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也刊登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麻烦。

(二)把互联网作为法律公布的法定载体

法律文本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记录,在过去的岁月中,石碑﹑铜鼎﹑叶片﹑丝绸都作为过法律公布载体,随着活字印刷术及纸张的出现,纸张开始逐渐取代其他介质载体成为了法律公布的唯一载体,并一直延续至今。当今,互联网作为法律公布的一种新载体,正以强劲的势头发挥着自己的优势,与其他法律公布载体相比较互联网有着易于查找检索、高效便捷、便于普法、统一于网络这一大载体,权威性强的特点。将互联网作为法律文本加以利用,将有力推动法律朝着国际性、高效性的方向发展。

(三)传统纸质载体与新兴网络协调配合

法律文本通过网络公布相比于传统的纸质介质具有很多优点,可以很大程度方便于查阅与公布,适应了当今时代的要求,而且具有环保﹑快捷的特点,但是,它的使用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有待解决。例如,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如当地条件欠缺,网络技术不达标等诸多方面的挫折,由此可见,法律文本网络化在法律公布进程中的完善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与思考。

由于受到一些技术条件以及社会条件的制约,将互联网作为法律文本载体也必然存在负面因素,这就要求我们要扬长避短﹑加以利用﹑区别对待。

第一,理性對待纸质文本。 纸质载体仍将是并长期是法律程序与司法体系的主打。法律工作者虽然使用一定的网络,但是其办公所用记录﹑查询工具仍将是传统的纸质载体,这是一段时间内不可代替的。因此,我们虽然引入了网络法律文本,但是也不能简单地将纸质法律文本抛弃一旁,毕竟,纸张文本在目前仍然是最可靠﹑最安全的法律载体。在看待纸质文本与网络文本的关系时,在实际操作时,必须明确后者是前者的重要补充,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区分地区适用。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部分西部地区可能网络还不是十分普及,因此也不能绝对要求这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适用网络载体公布法律,对于他们来说,纸质载体还是最优的选择。因此,在推行法律载体网络化的过程中,还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秉着科技用尽的原则处理好法律文本网络化,将法律文本网络化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顺应时代的发展与需要,最大限度地应用网络资源。

注释:

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13日,第B04版,转载法治时代周刊.

苗连营.论法的公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第15页.

曹智.论成文法的早期公布[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5),第58页.

徐燕斌.殷周法律公布形式论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2),第56页.

卫媛峰,寇杰,张建民.浅谈法律公布制度的立法完善[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1(5),第56页.

董珍祥.法律公布的几个问题[J].人大工作通讯,1994(1),第40页.

刘风景,龚斌.互联网:法律文本的新载体[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报,2006(5),第86页.

参考文献:

[1]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苗连营.立法程序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杨临宏.立法法,原理与制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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