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研究
2019-09-13钱家潍HONGJiangZHOUJunQIANJiawei
上海城市规划 2019年4期
洪 江 周 俊 钱家潍 HONG Jiang, ZHOU Jun, QIAN Jiawei
0 引言
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提出“八八战略”,其中一项即“发挥浙江的人文优势,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之后十多年来,浙江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不断推进文化浙江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2017年11月,《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审议通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条例。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①居民住宅区在学术上尚无明确的定义,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广义上可以涵盖居住区甚至更大的居住单位,狭义上也可以是指居住街坊甚至更小的居住单位。考虑到本次研究主要针对基层的居住单位展开工作,参考住宅小区的定义,将“配建标准”中的居民住宅区特别限定为“由城镇道路、自然分界线或其他地块用地红线所围合,并不被城镇道路所穿越的完整住宅地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具体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制定”[1]。本文依此展开,为完善浙江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升居民住宅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配套,探索制定《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以下简称“配建标准”)。
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多见于政府对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相关要求领域,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国家标准,一般要求分级、分类配置[2-3]。……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