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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完善

2019-09-10张媛媛

青年生活 2019年28期
关键词:降低规制建议

张媛媛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我国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提升,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教育水平与教育质量不断提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良好的控制。但是與此同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诸多新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是犯罪的低龄化发展趋势十分明显,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数量逐渐抬头。社会生活中,部分未满十四周四儿童所实施的暴力性违法犯罪案件,更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我国社会公众与诸多法学者开始探讨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予以改革完善,并提出了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但反对意见亦然广泛存在。本文倾向于采取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强化对未成人犯罪现象的规制,同时也提出了诸如构建刑事配套惩罚教育措施等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助力于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规制;建议;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概念与价值

刑事责任年龄,概指刑事立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年龄。对于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行为主体而言,刑事立法确立的行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方式、手段以及刑罚严厉程度均有所不同。

对于刑罚而言,惩罚与教育是其所具有的两项最为重要的功能。刑罚惩罚功能的存在,可以形成对潜在犯罪行为人的威慑作用,使其慑于刑法的严厉性不敢触犯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教育功能,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刑,并在监禁过程中对犯罪行为人予以强制、必要、科学的教育改造来予以实现。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均处于生理与心理的发育阶段。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并未得到完全构建,甚至于部分未成年人不具有对刑法禁止性规定的理解能力。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触犯刑法禁止性规定时,往往不具有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相对较低,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也显著偏低。因此刑法的禁止性规范难以对未成年人群体产生良好的威慑作用。同时刑罚的惩罚教育功能也难以作用于未成年人群体。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最好的教育改造场所应当为学校等承载专业教育功能的场所,而非监狱这一国家暴力机关。与此同时,对未成年人肆意采取监禁刑刑罚,也有可能引发诸如恶习传染等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现代刑法普遍对未成年人采取了宽宥态度,并通过设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妥善保护,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辅助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惩罚。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刑事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在构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过程中,主要以14周岁、16周岁以及18周岁为年龄界分,通过细化不同年龄阶段内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确立了自身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体而言: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立法规定,年龄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换言之,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其处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十四周岁但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除抢劫、杀人、强奸、防火、投毒、爆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以外,其无需对自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年满16周岁但是不满18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而言,其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其需要对自身所犯罪行承担完整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主体,不得对其适用死刑。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健康完整程度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的权益,其实我国刑法严守谦抑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国宽严相继刑事政策的重要实体法制度保障。

二、未成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的心理发育水平已经远超历史其它时代。现代社会的信息传递渠道更加丰富,信息传递效率更高。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诸如手机、平板电脑、网络电视等信息获取工具的出现,极大的拓宽了未成年人接受获取信息的渠道,提升了未成年人信息的获取效率。而对于人类认知能力、行为能力而言,信息获取的数量、速度无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能力。在当今时代,未成年人心理成熟年龄提前无疑是不争的事实。

与此同时,在社会生活的改善过程中,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营养摄入充足、医疗卫生条件优越的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水平也远超历史其它时代。根据瑞士研究团队的研究结果显示,近百年间中国大陆地区的男性身高增长了11厘米,女性平均身高增长了10厘米,同时中国大陆地区青少年性成熟时间相比较于20年前提前了1到3年时间。由此可见,伴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科学技术的高速稳定发展,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成长速度显著提升,生理与心理成熟期处于不断提前状态。

但是社会生活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几乎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纵然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年龄提前,但是在认知能力等方面仍旧与成年人有着较大区别。一方面是不良信息的无孔不入的侵袭,另一方面是生理成熟期的提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条件由此具备。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群体中暴力行为特征显现的时间为12.2岁。同时13至14岁区间范围内,为青少年不良行为显现的高发阶段。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已相当明显。

(二)犯罪手段呈暴力化发展趋势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犯罪对象多以同龄群体为主。从近年来披露的未成人犯罪案件来看,严重校园暴力犯罪开始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类型。在现行披露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动辄以扇耳光、踢踹、撕扯头发等手段对被害人予以侮辱。在部分有男性未成年人参与的校园暴力案件中,不乏强奸、轮奸严重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对于未成人犯罪而言,犯罪手段的暴力发展趋势已经成为其重要特点之一。

(三)主观恶意型犯罪逐渐增多

对于部分未成人犯罪而言,犯罪行为人并不能够充分理解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行为人基于娱乐、玩鬧或过失而导致的。但是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相比较于非互联网时代可以更加轻易的接触到色情、暴力、反动信息。在前述不良信息的影响下,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模仿型犯罪日益增多。例如司法实践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以青少年为骨干主体成立的“帮派组织”,相当一部分即受诸如古惑仔等港台影视剧的影响。在法律意识淡薄、思想稚嫩、叛逆等诸多青春期因素的影响下,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犯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类型的违法犯罪案件正日益增多。

三、基于未成人犯罪发展趋势及特点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一)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观点

当前我国以14周岁为界限,明确区分了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针对当前我国未成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以及主观恶意化的发展趋势,部分学者提出可以适度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威慑,进而以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广泛出现。同时对于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科处一定程度的刑罚,也有利于平息社会愤怒,并实现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家庭教育失败所导致的。因此通过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定程度上可以到达使用刑事司法教育手段代替常规教育手段进而以挽救被未成年人的最终目的。

对比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此部分学者提出,虽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但是从案件整体数量上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呈现出的是不断下降至趋势。因此相关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未成人犯罪已经得到了初步有效的控制,无需借助于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来实现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同时部分学者也提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是典型的报应刑观点思路,有违刑罚谦抑性原则。同时这一做法也有违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倡导的“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刑罚措施适用思路。从当前学界的主流学术观点来看,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占绝大部分比例。

(二)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修订,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期的提前是不争的客观事实。部分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人,生理成熟期的提前已经使得其具有了违法犯罪的物理基础。如果单纯强调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严守十四周岁的无刑事责任年龄线,有可能导致刑法针对部分未成年人的威慑性丧失。

其二,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规制来看,英国刑事立法确立了10岁以下儿童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形式责任年龄制度。加拿大为12周岁。同时部分国家通过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机制,甚至可以越过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追究相关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联合国人权组织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标准提供过指导意见,即刑事责任年龄不易低于12周岁。因此对比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尚存有一定的下降空间。

其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规制解决我国校园暴力问题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层出不穷。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从当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与刑罚手段上来看,主要仍旧依托于刑法典所确立的监禁刑。因此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或者部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而言,刑法的威慑效能几乎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刑事司法教育配套措施、体系建设、多类型刑罚手段构建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一旦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作出不诉处理,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即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无需在为自身所造成的损害担负任何责任。上述原因无疑是导致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校园暴力犯罪屡禁不止的根本性原因。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适度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在此基础通过完善配套刑事处罚教育措施的方式,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教育。

四、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具体立法设计

从联合国人权组织给出的刑事最低责任年龄标准来看,联合国人权组织所认同的最低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即应为12周岁。同时诸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也均与12周岁保持一致,甚至于低于12周岁。在当今时代背景下,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亦无需被解读为刑事立法报应刑理论的抬头,而应当被视作为一种刑法基于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发展变化。刑事责任年龄的全面降低,正是切合当前社会未成年人心理以及生理成熟期提前的客观需要。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刑事立法的修订完善过程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予以修订:其一,法定无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其二,通过刑事立法的修订明确规定:年满12周岁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仅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三,确立年满14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行为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刑事配套措施构建

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未成人犯罪的规制效果必然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刑事司法集中强制教育措施、强制社会义工劳动等方式,辅助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效能的发挥。

结论

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成熟期提前的一种立法应当,其并不必然违法刑罚谦抑性原则,也并不构成对我国传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干扰与营销。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定程度上能够强化对校园暴力犯罪的司法威慑力,同时也更为符合域外相关领域的立法实践。在降低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设置刑事配套惩罚教育措施,无疑可以起到更为良好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态势。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68.

[2]张颖鸿, 李振林.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 中国青年研究, 2018(10): 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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