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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2019-09-10陈凯华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电话线犯罪构成要件

陈凯华

我国刑法学说的“犯罪构成”一次渊源于大陆法系刑法学说中的“构成要件”(tatbestand),而“构成要件”一词在大陆法系刑法学说中含义、地位的变化,几乎反映出其犯罪理论演化过程。在我国,刑法学说上为了方便掌握犯罪构成的内容,对犯罪构成进行了多层次的划分。第一层次上将犯罪构成划分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称其为犯罪构成一般要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第二层次上,进一步将犯罪客观方面划分出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要素;将犯罪主观方面划分出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要素,称其为犯罪构成要素。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和要素是犯罪构成不同层次的组成单元。学生将从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出发,浅谈一点犯罪构成相关的意义。

(一)犯罪客体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客体是否为犯罪构成体系的要件之一是具有极大争议的,这一点很多老师在课堂上都讲授过,学生在这里不再复述,但是学生认为犯罪客体要件的存在是有意义的。我们看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都必须要借助犯罪客体要件去区分彼罪和此罪。例如:盗窃库房中电话线、盗窃普通公用电话线、盗窃铁路专用电话线等盗窃行为,之所以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显而易见,就是因为这些盗窃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分别是公私财物的的所有权关系、公共通讯的安全、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还有,因为侵犯客体的不同,在量刑上也会有轻重之别:同样引用上述盗窃电话线、公用电话线、铁路专用电话线之例,我国刑法规定中,在盗窃的电话线价值1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情况下,使用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盗窃普通公用电话线并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使用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盗窃铁路专用电话线、侵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时,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使用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情况都表明,侵犯客体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其适应的法定刑请用也不同,这些都体现出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重要性,不但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还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也称为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事实方面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旨在说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什么形式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程度的侵害。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对量刑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犯罪客观方面可以说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三)犯罪主观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任何犯罪都有主题,离开了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也不会发生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再如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犯罪主体的的研究和学习,对于正确的使用刑法是十分重要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行为,才构成犯罪,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除了要证明其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外,还要证明其在主观上有罪过。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即使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的结果,也不构成犯罪。并且,任何犯罪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罪过,罪过的形式不同也会导致罪名的不同,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犯罪。其次,罪过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也反映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态度的不同,即使是同为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在刑罚上也有所区别。所以查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仅有助于正确定罪,而且有助于准确量刑。

(五)综述

根据以上的简要分析,我们发现犯罪构成要件中每一个构成要件都具有区分彼罪与此罪、罪与非罪的重要意义,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学生本科时代的老师曲新久教授将构成要件的意义归纳为以下四点:1.成立犯罪的标准;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4.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理论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并且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框架,分门别类论述的;在分则中,也是按照四要件的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也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所在。同时,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也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懲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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