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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存续废除的历史发展及思考

2019-09-10吴杰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3期
关键词:死刑国际化

摘  要:死刑作为中国历史上最高的法律惩罚和威慑一直发挥着积极独特的作用,但随着国际社会的交流和发展,国外很多国家逐步废除死刑,关于中国死刑是否存废引发越来越多的探讨,本文作者简述了死刑存废的历史,并谈谈自己对此问题的思考和刊发。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际化

在如今国际化趋势下,死刑越来越不被先进国家所接受,它的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和人思想素质的提升,人类文明会随着不断发展,人会越来越在乎对生命的尊重,在这种社会发展背景下,死刑最终将会被废止。我国在国际大环境下稳步发展经济的同时,其他方面也在与时俱进,文化、娱乐、生活等方面也在与世界融为一体,我国不管是经济发展,还是法律制度都不能与国际大环境脱节,不然必然会带来极大的不适应和封锁自身。就条件来讲,根据我国刑法典第48条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是刑法典对死刑适用的条件性规定。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中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我国刑法关于“罪行极其严重”与《公约》中的“最严重的罪行”在表述上虽有细微差异,但内涵一致,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我国刑法典第48条中“罪行极其严重”这句话,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理解: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如手段是否极其残忍,后果是否极其严重,是否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如犯罪动机是否极其卑鄙等。对于这两个标准坚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即不仅客观行为和结果极其严重,而且主观恶性极其严重。③

虽说死刑的废止是历史发展和国际化的必然趋势,但我国目前缺乏废止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并要考虑社会国民的感受。我国宪法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对生命价值的评估。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死刑对于重视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的人而言具有一定的安抚作用。另外,我国现阶段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劳动力过剩,就业结婚压力大导致我国很多公民对财产价值的相对重视和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不太可能出现废除死刑保护生产力和全面保障公民生命价值的状况,因此目前我国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还有就是我国目前的教育机制还是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达到全民受教育程度,过去古代社会残留的一些观念还是在被人认可并使用,杀人偿命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思想,一些“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观念还在占据人们脑海。死刑的存续对这些“侠客”也有一定制约作用,倘若一时废除死刑,这些“侠客”可能会认为法律没能维护公平,没有让罪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继而有“除暴安良”的过激念头。对于罪人的人权、尊严并没有趋于国际化的重视,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死刑的突然废除不仅不会让社会国家更尊重重视人权,反而会激起一些民愤。

死刑在我国的存废发展

我国目前难以做到直接废除死刑,无法完全用其他方式代替。但是也不能让死刑保留它现在的刑罚地位,应该随着社会物质条件和公民文化思想的发展,处决死刑的条件应当更加严格,逐渐减少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针对涉及死刑的案件更加谨慎,提高侦查人员的刑侦手段和用更加科学的手段,减少人主观失误的因素。当前我国无论决策层还是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当下及以后一段时期内,由于物质生活和传统文化、法治观念等有关条件都不完全具备,在中国废止死刑还为时尚早。但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应当成为立法和司法界高度重视的问题,这成为了现在学界的共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就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消减死刑的整体趋势。其中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刑罚方式是良好的开端。尽管现在还无法完全废除死刑,但是就其刑法修正案对于死刑态度的整体发展趋势而言,其对于人权的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都是一种符合国际化的历史性的跨越。我相信我们的国家会越发展越好,无论是思想高度,还是经济法治建设,国家会越来越强大,公民会越来越有内涵越来越幸福。随着经济,思想,文化,法治的发展,犯罪率也会随之降低。死刑将完变成它的使命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  毒品犯罪死刑保留必要性的思考[J]. 秦立超.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02)

[2]  评判死刑存废之争[J]. 韩东屏.  湖南社会科学. 2007(03)

[3]  中国废除死刑制度之我见[J]. 张旭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8(05)

[4]  论死刑保留的現实必要性[J]. 牛涛.  法制与社会. 2009(27)

[5]  论死刑保留的合理性及对中国死刑问题的思考[J]. 钱晶晶.  甘肃农业. 2004(09)

[6]  法律视野下的死刑存废之思考[J]. 李斐,段燕波.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01)

[7]  付金锋,《论我国死刑的存与废》[J]. 付金锋,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02).

作者简介:吴杰,男,汉,1996,11,甘肃酒泉人,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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