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死刑制度改革
2016-11-25杨斌
商 2016年32期
杨斌
摘 要:世界范围内,死刑废除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立法一直寻求通过修正案形式不断取消或者限制死刑,特别是2007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陆续颁布实施后,死刑罪名已不足50个。可见,中国的法治在进步,力求做到与世界接轨,探索出中国特色的法治改革模式,彻底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现有制度;死刑;制度改革
一、中国现有死刑制度
(一)立法缺陷
第一,我国目前刑法典中,死刑条款较多,而且分布十分广泛。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中除渎职罪外,其它类犯罪均规定了死刑罪名。第二,某些死刑罪名在具体实践中,极少适用。例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了武装叛乱、暴乱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外的死刑罪名都极少适用。第三,死刑适用标准模糊,明文规定并不详尽,具体操作也不完善,导致死刑在具体适用时自由度过于宽泛。具体表现为:法定刑幅度过大。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的罪名的法定刑跨度比较大,法官在审判量刑时较难适用,极易出现自由裁量实用过度的情况。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下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至死刑,刑罚跨度过大。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如何根据个案具体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何种刑罚是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指导思想,导致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并且伴随着任意性,极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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