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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内容与形式

2019-09-10杜美琪

旗帜文摘 2019年6期
关键词:音乐美学

杜美琪

摘 要:对这个主题的研究必然要上升到对音乐在哲学上的音乐美学的层次上,音乐美学是美学的一个部分,也是音乐学的一个部分,它是从美学角度来研究音乐中有关审美方面的最根本的一般规律的科学。音乐美学牵涉面广,问题众多,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形而上学的斗争。它独立成为一门科学的时间又短,迄今为止,尚不能说它已经成为一门具有完整体系的科学。其中音乐的“内容”与“形式”问题始终是音乐美学中的核心问题。对此的研究文献也是非常丰富,围绕着它的争论可以说贯穿在音乐美学思想发展的历史全程中。本文通过对音乐“内容”的研究分析与对音乐“形式”的研究分析,接着对音乐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做一定的分析整理。

关键词:音乐美学;音乐的内容;音乐的形式;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哲学上的“内容”定义是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既然是内在的,就必须是音乐自身所包含的,而不能是由主体想象或赋予的。因此所有音乐表现的对象,如视觉形象、情感体验、概念性、戏剧性的领悟,及各种情绪化的体验都不是音乐的“内容”,因为,它们都是由音乐引起的主体体验,而不是包含在音乐中的。但是,在艺术观念上,定义为“音乐的内容是审美主体赋予音乐并从音乐中体验到的精神内涵。”“精神内涵”不仅仅包含着作曲家想表现的,或欣赏中联想到的视觉、情感、现实生活的场景等对象,同时也包含着人们内在的、无法用语言与形象描述的精神活动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更有学者提出音乐内容的有着第二中成分,这样一个音乐美有待揭示的秘密。第一种内容成分正如人们常说的,是指作曲者通过具体音响运动形式所表现的特定事物。也是他律派所主张的音乐的内容。这些都是音乐内容“实”的成分,第二种内容成分则是内容“虚”的部分,是受前者制约的一种主体心理过程中的不断完成又不断生成的一种有机的“协同动作1”。而无论是自律论还是他律论都没有看到第二种内容成分,于是人为的在音乐的内容和形式之间制造了一个“距离区”即音乐内容的第二种成分,音乐美有待解决的秘密,如果解决了这个秘密,它将是解决音乐美学许多问题的关键。

音乐的形式——“音乐音响的构成样式”,是使精神内涵得以体现的声音样式,没有不包含精神特征的“形式”,我们不混用“形式”与“内容”的概念,是因为,谈到形式时,我们更多的是强调对音乐音响结构作客观审视的观照方式,而不是主观体验的观照方式。虽然观照音乐作品的形式时离不开主体的体验,但此时主体的目的不是力图从音乐作品中产生丰富的体验与广泛的联想,而是冷静地考察音乐音响的组织样式,这与以领会音乐作品内容时的主体观照方式与目的是完全不同的。音乐形式的特点是它的连续性与不可颠倒性。这本是时间艺术如舞蹈、戏剧、文学等所共有的特点,但由于音乐依靠听觉来感受,这些性质就更加显著,如果人们想要获得比较完整的记忆,就要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在音乐所使用的办法是采用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来音乐实践中所逐步形成的一套音响体系、音乐语言、音乐逻辑、曲式结构来构成音乐形式。作曲家也把追求形式的完整性完美性,以探索新的形式作為自己的一个重要任务。

“形式与内容”己是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无论是哲学、宗教,还是艺术,都离不开这两者关系的讨论。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有了“形式与质料”的理论。他提出了“四因说”即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同时他提出形式因是事物的本质,就使得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是一致的,于是就形成“形式”与“质料”这一对概念。其后,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又将形式与内容真正的作为一对范畴来看待。黑格尔的这对范畴涉及广泛包括绘画、建筑、诗歌等,当然也包括音乐艺术。只是亚里士多德更加注重形式,我们可以说他是理在事中,而黑格尔更加注重内容,就是说形式是服务于内容的,即“理在事外”。“音乐的形式与内容”是音乐美学中的基本问题之一,这个问题被人们重视是在德国音乐学家爱德华·汉斯立克2发表的《论音乐的美》之后。在音乐美学学科建立以前,中国古代就有大量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如在古代就有《乐记》和《声无哀乐论》关于音乐此问题的叙述。只是理论不够系统,甚至可以说有些零散;学科建立以后,便被提到重要位置进行讨论。可是,作为音乐美学基本问题,“形式与内容”并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研究系统,对于概念的定义、研究的方法都仍然处于各抒己见的阶段。因此,本文希望从中国八十年代音乐形式与内容的争鸣开始,扩展至国内相关的研究,通过资料的系统整理,理清脉络,并提出相关问题,从而使音乐美学学科的这个基本问题更为系统和清晰。

在音乐审美的实践中认为,“内容”与“形式”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这个问题从发生上看,是认识活动中的结论与感性活动中经验事实之间的矛盾:从我们对音乐本质属性的客观认识来看,音乐的音响具有非空间性,因此不能描摹造型性的东西,它也同时具有非语义性,因此不能表述概念性的东西;但音乐审美的感性体验中,存在着活跃的视觉形象的联想与思想观念的领悟及情感、情绪的体验。这个矛盾是在音乐美学中提出 “内容” 与“形式”问题的根本原因,也是这一问题的发生原点。

解决音乐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我们应该用唯物辨证的方法来探讨他们二者的关系问题,一部音乐作品,一部交响曲,其中所蕴涵的内在精神性的东西—人的心理的、情感的种种体验,与这部交响曲呈现在听众听觉感知面前的外在声音形式,这二者是融为一体的,是一个根本无法分割的整体。作曲家通过他的创造活动,将一种内在精神性心理性的、无形的东西“物化”为外在的具有特定高度、长度、强度、色彩、組织结构的可听的声音形式。使无形的心理性的现象与可听的物理性的现象之间发生了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实现了转化之后,也就是音乐作品产生之后,音乐的内容和形式是融合在音乐作品这个统一体中,因此它们不过是一个事物的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

参考文献

[1]叶纯之、蒋一民.《音乐美学导论》绪言[J]音乐艺术.1984年第4期

[2]周海宏.“内容”与“形式”问题的梳理—兼再谈音乐美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J]人民音乐.1999年第1期

[3]于润洋音乐形式问题的美学探讨(上)[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季).1994年第1期

注释:

[1]协同动作.费邓洪在“音乐的第二种音乐成分-音乐美有待揭示的一个秘密”中所提出来的

[2]爱德华·汉斯立克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大东方 2019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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