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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019-08-26毕传伟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公务员法

关键词 公务员法 修订制度 缺陷完善

作者简介:毕传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18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此次修订,是对过去这些年来公务员法中暴露出来问题一个总的解决。也对新形势下公务员们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我国建设一支有能力、肯干事、思想先进、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具有重大意义。但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新法在一些具体的制度方面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国家予以重视。

一、录用制度

公务员录用制度承担了我国主任级以下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录取工作,目的在于选拔最优秀、最合适的人员充实到我们的公务员队伍里去,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从近几年的人数统计数据上看,每年都有近140万人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报名地方省级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更是不尽其数。虽然每年报考人数众多,但公务员招录的人员数量却相对固定,甚至在2019年国考中招录人数较上一年度出现了“腰斩”。因而,在这样残酷的竞争中,必须保证在人数众多的考生中择优录取,选拔出最适合的候选人,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人才的浪费,实现公务员录取制度的价值。本次公务员法通过新增相关法规严格规范录取办法,极大的提高了公务员录取的公正性。但是通过招考目录我们能够看到,招录的职位基本都是基层,这就限制了一批在事业上已经取得一定成就但仍想加入公务员队伍为人民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每年公务员招录应届生占很大比例,例如2019年的国考近乎80%的职位要求应届生。诚然,国家需要年轻人参与到公务员这个大家庭里,但是一些有能力的非应届生不应该被剥夺进入公务员序列的机会,这也超越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性要求。从另一方面看,具有工作经验的非应届生,经历了社会的磨炼,掌握了一定的职场技能,能更快的适应工作。

在公务员考试录取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公平。如果公平性不能有效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的科学性将会遭到破坏,公众难以信服,就失去了民众的信任。因此每当社会上出现公务员招录问题时总是会迅速成为社会热点。此前就有一名考生在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后取得了第一名的成绩,并且体检结果显示正常,但最终却未被录取。在当事人的多次问询后,招录单位才给出了第二名“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的说法。 招录单位这样的做法无形中破坏了录取工作的公平性,是对公务员法律规定的极不尊重。但令人难过的是,在公务员招录的历史上,这不是第一例,也许也不是最后一例。为何明知这样的做法会招致人民的议论,招录單位还做出这样的决定,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背后有相关领导进行萝卜招聘。因此,严格规范录取工作,不设隐性要求,在出现录用舞弊时对相关责任人违规行为进大打击力度,才能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的公平。

二、基层建设

基层单位目前面对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在业务骨干流失严重、高知识人才流失严重、中青年流失严重以及男性公务员流失严重四个方面。基层公务员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招人难、留人难。对经济欠发达的省份来说,基础设施薄弱,工资水平较低,严重阻碍了考生报考的热情,甚至出现职位无人报考、好不容易招录来的员工很快辞职的尴尬境地。人员流失不仅仅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对经济发达省份来说,招人难表现在急需的专业人才无人报考;留人难主要体现在外界的诱惑更大、好不容易招录来的员工难以安心工作。考虑到基层公务员众多,且从事的都是较为基础的工作,难以做出成绩。在长久的升职无望的情绪下,老员工就会消极怠工,稍有出路便会辞职离开,新员工在这样的氛围中更加难以安心工作。绝望比贫穷更可怕,希望比待遇更有力量。要想从源头上解决基层难题,必须打通基层公务员“晋升通道”。仅2016年一年,中央机关就从基层机关遴选 521人。与此同时省市机关公开遴选的力度更大、人数更多。《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这就在立法层面上保障了基层机关人员的上升渠道。

除了打通上升渠道,让基层公务员有信心,不绝望。解决基层单位高负荷工作强度问题更为紧迫。合理的工作强度能够让人充满干劲,提高工作效率,遇到难题会让人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但当工作强度超过一般人极限后,就会使基层公务员充满厌烦情绪,工作效率不断下降,没有工作激情。面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也没有动力去学习去充实自己。日复一日相似的工作也让其丧失创新能力,陷入“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死循环,不会从根本上去解决基层问题。久而久之,不仅使公务员本人丧失上进心,工作效率不断下降,工作态度就会变差,前来办事的群众就会对政府产生不满。因此,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基层公务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工作认可度,同时注意劳逸结合,保障基层公务员的日常休息,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投入到接下来的工作当中。其次,严格把关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避免个别公务员工作负荷过载,提升职业满意度。

基层公务员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难题是极度匮乏的娱乐生活,如果身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生活就会更加单调,身处基层,自然没有大城市的喧嚣娱乐。家乡较近的公务员可以下班后开车回去,享受家庭温馨。但有的可能家乡在千里之外,对当地的乡土人情都不了解,工作越长越思念家乡,缺乏归属感。同时,之后需要面对的到探亲、婚嫁等问题,就很容易导致基层公务员情绪不稳定。久而久之,自然就会辞职走人或者寻找机会考回家乡,造成编制和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公务员招录的时候,就应该从源头把关,严格设置招录要求。在一些岗位上,建议将更多职位要求限制在本市或者距离较近的地区,既能够避免公务员的频繁流动,也能保证基层公务员的先进性和稳定性。

三、工资福利待遇制度

本次新公务员法以“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代替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此处再次明确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而不是各地方自行制定的工资制度。因此,公务员工资水平的确定就要仔细斟酌,既要保障发达地区公务员良好的生活水平,也要保证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的稳健运行。国家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有利于公务员内部系统的稳定,使得基层、偏远地区公务员为之一振,工作更有激情,但这一制度是否能够顺利实行仍未可知。首先,考虑到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在相应地区生活的公务员们各自的生活负担压力也不同。统一的工资制度必然在此寻找平衡,而平衡的结果无外乎贫困地区增加一点点,发达地区下降一大截,增加的幅度过小难以满足预先期待,发达地区工资下降更加令公务员队伍心生不满,最终导致公务员内部的不和谐。

《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目前我国公务员岗位津贴有 20 种,设置岗位津贴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审计、财政等。但是,目前我国公务员部分岗位津贴的设置偏离了制度设计初衷。有的岗位津贴针对某一机关所有公务员设置,有的特殊岗位津贴针对某一身份公务员发放。而且,不同部门岗位津贴设置多寡不均。有的部门设置了多种津贴,有的部门只有一种甚至一种都没有。作为制度设计初衷的针对岗位特殊性发放的岗位津贴数量则较少,仅包括密码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等,这就违背了岗位津贴的设置初衷。目前岗位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有:部分岗位津贴调整时间滞后,甚至数十年才调整一次,与社会经济发展严重脱节,难以发挥岗位津贴的作用。有的即使得到了调整,岗位津贴调整标准缺乏科学合理依据。同时部分地区岗位津贴发放不规范,有的岗位津贴取消了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还在发放,随意扩大发放范围等问题层出不穷,存在法律规定落地难的问题。在政策落地上,为寻求全国统一的平衡,津贴、补贴与奖金的数量相当的低。有的补贴标准从几十元到上百元,这些津贴的数量,对于需要补贴的对象的付出严重不成正比。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下面几种途径加以规范。首先,明确岗位津贴制度的边界,岗位津贴的设置、范围和标准要与其工资制度中的辅助地位和功能相协同,避免冲击基本工资制度,导致主次不分;其次做好科学的岗位分析,保证工资合理差距。岗位是否应该设置岗位津贴以及岗位津贴标准的高低,都应该经过严格的岗位分析;接着要提高岗位津贴设置的规范性,明确岗位津贴设置的名称、发放的范围、发放的标准及发放的依据,并提高岗位津贴制度透明度;最后建立岗位津贴制度的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做到适时的动态调整,有需要的就新增,不再需要的就裁撤,并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津贴数额。

四、总结

公务员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入新阶段,对于建设一支能干肯干、思想先进、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新公务员法解决了2005年修订后到现在十几年来的新问题,值得肯定。但仍在录用、基层建设、工资福利待遇等制度规定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這些问题有的是从公务员法制定之初就存在的,有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呈现出来的,还有的是受制于中国国情的妥协。但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中国公务员法一定能够逐渐消除弊端,成为人民信赖、群众称赞的一部良法。

注释:

女子公务员考第一后落选 起诉一审被驳二审继续审[EB/OL].新浪网,https://k.sin a.cn/article_5541011958_14a4521f602000gsqy.html?from=news&subch=onews&http=fromht tp,2019.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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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彩霞.我国公务员薪酬激励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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