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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2019-08-21赵敬

商情 2019年39期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赵敬

【摘要】由于当前科技的进步,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比如说寻常人家原来对于交易只停留在一个当面进行。这开始让各地的物品开始进行大范围的流通,让人们对于各种新鲜事物有了接触。同时在这个网络交易的当中存在了很多在美好的外表下难以发现的问题,让广大的网络消费者头疼不止。

【关键词】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权益保护

一、网络消费者的概述

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主要是在于在买卖进行中受到货物对货物外观有一个审查,但不能像在传统交易中一样发现问题能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找到商家,在法律上有一个网络给消费者后悔权,说七天无条件退货,十五天包换。但在许多情况下,这是很难实现。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短的,通常当人们买东西在一些购物网站、手机短信或电话的时间和收到一些短信电话相关的采购项目,甚至为自身利益的业务将是买方转售的身份信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损害。所以在当前的网络交易中,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监管等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立法部门需要填补法律漏洞,不然在互联网时代疯狂发展的时代,也难以使网上交易更上一步。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

完善网络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规制虚假信息,民法法律的主体应该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拟的”。但在网络购物的现实中,许多网络生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从事商业活动,却没有获得准入资格。在淘宝上开一家网店都不用进行工商登记和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不受其它方面的限制与约束。平台提供者不进行信息核查,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需要权威的第三方政府干预和监督。第二,经营者不应当做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产品的作用。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产品宣传不一致时,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经营者进行赔偿。严重不一致的,可以确认其有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其惩罚性赔偿。网络经营者对产品宣传,必须如实反映商品的性质,不能故意隐瞒与商品有重要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对产品产生重大误解。另外,经营者也不得隐瞒产品信息。必须如实的将产品的信息提供给网络消费者,让网络消费者能够特别快速的查阅其相关信息。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大了对格式条款的惩罚,这种改变值得肯定。但是却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惩罚操作人员没有具体的规则。法律只对如何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违反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很容易导致惩罚是不够的,司法腐败的出现,应该完善后的法律解释。

尽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证明责任倒置,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限制了类型。应该适当扩大,特别是在高科技产品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网络商务消费品中商品距离网络消费者有千里之源,当商品存在问题时,消费者往往不能立刻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由于很多消费者对于法律常识的缺乏,在收到商品时,往往对于自身合法权益不懂的如何保护,例如对于有利于自身证据无法收集保存。另外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往往要承担诉讼费用和风险。有鉴于此,应在立法上增加举证责任,以平衡雙方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政府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法律一再强调禁止霸王条款,但霸王条款还是依旧存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处在一个弱势群体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行政处罚的力度,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霸王条款。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是为了使自己处在一个有力的地位,只有行政机关的巨额罚款才会对经营者产生震慑作用,使得不法经营者不敢再进行排序。然而,中国目前最大的罚款金额格式条款行政机关太低,有违法收入仅为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只要一万元,仅设置了处罚标准,地方性法规部分较低,有的只有几千元。这样的惩罚显然不是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应在我国现有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交易金额,制定更为恰当的处罚标准,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的处罚力度。

(二)完善我国当前的监督机制

我们要对网络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这不仅仅需要立法和司法部门共同合作,也需要政府、行业、消费者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因此我们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第一,建立专项负责消费者争议的部门。然而,我国现如今没有设立一个专门处理消费者争议部门。另外,设立行政监督是建立消费者纠纷监管机构和相应监管程序的关键。首先,建立一个在线接受消费者投诉的网站,使互联网消费者更方便、更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我们应该为互联网运营商采用合理的登记备案。因此它是登记备案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由国家明确的所有权及相关事项的重要,并减少未来纠纷的机会和规范网站的建立和运行。第二,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公布的一些问题,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注意,可能很快就会解决。第三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区别于传统交易,所以网络交易有必要充分发挥产业自主的力量和功能。所以首先要建立一个专门的行业自律组织。经营者应由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和管理。其次,还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计划,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规章制度。

三、结语

针对网络消费者的特别性,不能只靠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规范,需要的是针对网络消费者的特点去制定更为有利的法律法规,才能保护好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网络消费者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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