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模式的现代转型与民法典的妥当安置
2019-08-03冯源
东方法学 2019年4期
冯源
内容摘要:儿童、家庭与国家之间存在三种相对关系,儿童地位经历了客体、准主体与主体的变迁,家庭与国家的关系从紧张到和谐,儿童最终处于家庭之中以及国家之下,形成双重保护的格局。历史上的国家监护脱胎于君权,在家庭职能弱化、失灵的情况下,国家逐渐获得类似自然父母那样的法律地位而保护儿童利益。形式上,国家对儿童的义务是一种非典型义务;实质上,国家监护是一种国家干预,其作为一种调和国家、家庭、儿童之间关系的手段,是转移家庭监护风险的有效选择。民法典的编撰应对儿童监护模式的转型作出回应,用立法强化家庭与国家对儿童监护的协调分工,以“区分主义”的模式,将涉及个人自治、家庭自治的监护内容较多地规定于婚姻家庭编,将儿童监护的国家责任更多地体现在总则编。
关键词:儿童家庭监护国家监护婚姻家庭编民法总则
中图分类号:PFO-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4-0150-160
国家、家庭、儿童之间的关系是近些年颇受热议的话题,以何者为中心展开,其结果会南辕北辙。围绕这个元问题,儿童地位的变迁历程曲折成线。在儿童没有获得真正主体地位之时,儿童相对于成年人是弱势的,经常遭遇被忽视、虐待或利用的命运。社会环境的变化引发人们观念的改变,由此改变了儿童的境遇;随着《儿童权利宣言》(1959)和《儿童权利公约》(1989)的相继颁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一切儿童事务的基本准则,各国纷纷在国内立法上对儿童进行关注和保护,并在实践上,对儿童福利有了进一步的实质意义上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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