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应全面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2019-08-03姜涛
东方法学 2019年4期
姜涛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五位一体”的刑法规范体系。理论界以往就刑法溯及力问题坚持的逻辑论,存在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疑问。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子系统,刑法溯及力旨在实现人权保障,这是刑法溯及力理论的价值起点。刑法溯及力理论应从逻辑论转向道理论,强化一种包容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在内的广义刑法,这些刑法规范具有裁决的效力,都存在溯及力问题。当这些刑法规范相互之间出现“新法、旧法”之间的适用冲突时,都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坚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关键词: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广义刑法 人权保障 逻辑论
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4-0070-86
一、面临的实践争点
刑法溯及力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范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刑法学领域之一,却鲜为理论界关注。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涌现及作为犯罪认定的前置性规范(如公司法、行政法)等不断修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也不断推陈出新,这都使刑法溯及力问题面临争议。不难看出,当前法官判案的依据呈现出一种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之间交错适用的多维局面,自然会形成不同刑法规范之间溯及力的判断难题。以下两则案件判决中的“曲回轮转”可以说明这一难题。
【案例1】在“斯某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原判认定,2012年12月,被告人斯某某在尼日利亚务工期间先后购进象牙、裘皮等大量珍贵动物制品,在明知我国禁止上述物品进出口的情况下,欲走私至国内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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