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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问题浅析

2019-07-08田宇

赢未来 2019年13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田宇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已明确排除实际施工人就建筑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仍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同时,绝对排除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也会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失去其设立初衷。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对特殊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受偿权利,这是种法定权利,法律直接赋予,无需约定,也无需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八十六条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建筑行业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严重不平衡,承包人要取得施工项目,常常被迫先垫资金,但往往在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时,又屡被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和拖欠支付。

2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实际施工人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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