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夫妻一方所负合同之债的责任财产探究

2019-07-08章金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15期

章金

摘 要:夫妻一方所负合同之债究竟应当由一方单独偿还是双方共同偿还,在立法上不甚明晰,在裁判上也一度尺度不一。2018年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如何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确立夫妻债务的合理规则仍有待实践检验。因此,应在立法中明确承认夫妻一方负债责任财产判断的“共同生活标准”,并在裁判上确立涉家事财产问题的职权探知主义模式。

关键词:婚姻法;合同之债;责任财产;共同生活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5-0195-02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由于理论上的争论和立法上的模糊,夫妻一方在婚内所负合同之债责任财产范围究竟如何进行理论建构、实务认定,不仅在学界众说纷纭,在家事审判实务界也一度存在不同地区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例如,重庆高院出台《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即将婚内一方负债责任财产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江蘇高院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则强调,在婚内推定的前提下还应当考虑“举债合意”“是否知情”等因素。

根据团队研究,我国法院对夫妻共债问题的裁判尺度一度十分混乱的同时,此类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在对“反24条联盟”的信件访问中,共收到包括学者、当事人及实务人士共17封来信,其中不乏当事人因“被负债”几乎净身出户的经历。担当“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之重任,如果无法做到统一裁判标准,法院显然将背负沉重的社会压力,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此问题应当得到相应的关注和解决。……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