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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

2019-07-05叶欣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

叶欣

【摘 要】相互保险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然而我国的相互保险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缺口。本文从相互保险的概念说起,介绍了相互保险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并结合互联网+背景,分析了相互保险发展的障碍,提出一些建议措施。

【关键词】相互保险;互联网+

一、相互保险的概念

近年来,如抗癌公社、轻松筹、水滴筹等网络互助计划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现阶段我国已经诞生了200多家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总数超过1500多万,2018年10月初,随着支付宝推出的“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的上线,又掀起了一阵风潮。他们的出现,将“相互保险”这一概念带到了公众视野中。事实上,以上所说皆为“类相互保险”,而非保险,相关单位也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

目前,我国对相互保险的定义是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此概念反映相互保险有以下特征:一是群众性,相互保险是一种集中了共同意愿并且致力于满足共同需求的一种群体行为而非个体行为,二是互济性,即相互保险强调“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从这种互助共济的形式上来说,确实很容易将相互保险和网络互助计划混淆,但二者本质不同,相互保险是法人企业,它的经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而网络互助平台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它更像是一种民间自发的公益组织。从保障形式上来说二者也存在不同,网络互助采用的基于统计和审核的后付费方式,也即在风险发生后,会员能得到的保障资金是“筹多少给多少”,而相互保险采用的是基于保险精算的前付费方式,一旦有“意外”发生,即获得理赔,且理赔金额是明确的。

二、相互保险国内的发展状况

相互保险作为一种国际主流保险形式,占据全球保险市场约1/3的份额,。在美、日、英、法、德这五个最重要的保险市场,相互保险公司占比均超过30%。根据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合会(ICMIF)在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有关ICMIF成员分布领域、业绩发展情况,可以看到2017年ICMIF成员共筹集2320亿元保费,其中人寿保险占比46%,非寿险保险占比54%;ICMIF成员总体增长率明显快于全球保险市场;在10年间内,ICMIF成员集体保费增加了39.3%;ICMIF成员总资产达1.7万亿美元,成员组织雇佣超过220000人,拥有3亿的保单持有者。可见相互保险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我国保险自1979年恢复国内业务后,商业保险虽发展迅速,但相互保险的发展一直举步维艰。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出现互助性质的保险组织,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创办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但此后,由于相关政策的缺乏,相互保险再次处于停滞状态,2005年才出现了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相比国外,我国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014年相互保险保费仅占保险市场的0.3%。但近年来,相互保险利好政策频频出台。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2015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公司有了基本的监管文件,并于2016年6月22日批准“信美人寿”、“众惠财产”、“汇友建工财产”三家相互保险社筹建,这宣告了中国相互保险业的正式启程。

三、相互保险的发展阻碍

(一)相互保险知之甚少,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我国居民保险意识薄弱,一些低收入、低水平的居民甚至没听说过相互保险,而相互保险因其加入门槛低,保费便宜,初期的主要目标客户就是低收入群体,他们却不了解相互保险,宣传上的欠缺限制了它的发展。同时,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但《保险法》并未将相互保险纳入其监管范围,有关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成员权利都缺少完整的法律条例,这说明在法律层面上,相互保险尚未得到完全认可,现有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这可能会导致一些机构打着保险的幌子骗取保费,搅乱保险市场的秩序。因此法律的缺位,是制约相互保险市场健康、快速的开拓的重要原因。

(二)信息透明度亟待加强

由于加入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其本身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其中的利益与他们息息相关,他们自然关心保险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从个人信息的保护、资金安全到理赔管理,都需要做到公开透明。然而现实情况是,参与人之间彼此互不了解,道德约束力极为有限,个人资料难以保证完全的保密,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搭便车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管理。

(三)融资难,极端风险应对不足

传统商业保险可以通过股东融资、银行融资、资管计划、发行债券、短期外债等融资渠道进行公司资金的扩充。但根据相互保险的定义可以知道,相互保险组织的成员是具有通知风险保障需求的群体,公司的资金均来自于组织内成员缴纳的保费,但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员数量是有限,同时又缺乏其它的资金来源,导致相互保险公司资金增长艰难,公司规模受到限制。另外一个问题是,由于组织内聚集了大量在保险方面相似的人群,当同时有多个成员需要动用资金池内资金时,可能会出现资金供不应求,周转困难的情况。因此,相互保险要想持续发展,必须提高应对极端风险的能力。

四、“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宣传,完善法律体系

任何一类新兴产品的发展初期都需要庞大的用户,相互保险也不例外,因此第一步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对其认知度。政府可以通过在城镇举办保险知识讲座,贴宣传画报等对居民进行正确引导。由此不仅能增强居民的保险意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在大众心中的不良印象。其次,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必须得到明确,政府在再次修订《保险法》时,要给相互保险一个正式的“名分”,并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设计出符合我国市场环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相互保险法律法规,在税法,公司法等方面的相关条例也需要进行完善,建立起一套系统的法律体系去规范相互保险的运营,让相互保险在销售、管理中做到有法可依。

(二)運用区块链技术,强化监管机制

相互保险要取得长效的发展,必须解决目前存在的信任风险问题。在过去,由于人力,物力有限,很难做到信息的完全披露,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将信息技术引入相互保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管理,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一方面加强了监管。具体做法是,用户在网上进行注册,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并能挖掘用户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相关信用记录,对用户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再运用区块链技术,保证用户个人资料的不可篡改,避免了人为操作的可能,同时能让每一笔资金流向都清晰透明且不可更改。互联网的发展,给相互保险带来了新的方向。

(三)利用互联网拓宽信息渠道,发展会员

互联网时代下,相互组织的一切事项都可以在网络处理,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并且互联网作为一个不分时间、地点随时都可以交流的信息渠道,使得成员的加入不再受限于距离因素,天南地北的人可以快速的加入同一组织。有关信息的宣传,也能在网上迅速的传播,相互保险公司要扩大规模比以往容易的多。

五、总结

“互联网+”背景下对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利用好互联网的力量,抓住机会,有效规避风险,为我国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赫,孙继飞,杨泳,汪松.区块链在网络互助领域的应用前瞻[J].中国金融电脑,2019(05).

[1]张晓慧,周晓丽.“互联网+相互保险”面临的机遇、问题和对策[J/OL].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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