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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

2019-06-21杨雅衡蔡笑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杨雅衡 蔡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5日2时许,广东省肇庆市水政监察支队、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巡查到西江高要禄步岗仔头河段时,发现“粤佛山工2038”船涉嫌盗采河砂,遂传唤相关人员、扣押船只,并准备将该船驶往肇庆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对面西江河段处理。高要区水务局工作人员聘请行为人陈某(未取得轮机或驾驶方面任何资质),陈某又找来同案被告人林某(不具备驾驶该船的适任资格)共同驾驶“粤佛山工2038”船。按照两人的分工,陈某负责机舱内检查线路和机器发动(期间往返机舱和驾驶室检查仪表),林某负责驾驶,而按照相关规定该船最低应配员10人。二人明知航行路线须经过西江大桥(公铁两用桥),在不掌握船况及龙门架高度等信息的情况下,仍驾船开航。17时50许,当发现该船即将碰撞肇庆西江大桥时采取紧急措施为时已晚。该船通过肇庆西江大桥下行通航孔时,船首龙门架碰撞西江大桥下行通航孔钢桁梁,造成西江大桥钢桁梁下弦杆、下平纵联、纵梁等部位不同程度受损,“粤佛山工2038”船龙门架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期间致使广铁(集团)公司共停运客车27列,折返14列,迂回15列,加开动车组2列,停运83列。2016年4月13日,肇庆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肇庆市“10·15”采砂船碰撞西江大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等级的内河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4033. 1528万元,属于单方责任事故,其中驾驶员林某应负事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轮机员陈某负有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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