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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他人财物后退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9-06-21张娜蒲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张娜 蒲阳

[案情]2017年4月,徐某到某地做回收废钯碳生意时认识了杨某,杨某自称有同学在甲药厂负责此项工作。徐某欲通过杨某向该药厂购买废钯碳,并送给杨某5万元让其打点。双方还约定,生意做成,5万元归杨某;生意不成,则5万元全部退还。至案发前,杨某未能帮助徐某做成业务,该5万元被杨某用于寻找生意时请客、吃饭及自己其他花销。徐某催要但案发前仍未归还。徐某报案后,杨某退还了5万元。经查,杨某并无同学在甲药厂工作,但杨某与徐某多次至其他药厂联系业务。

关于本案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5万元,直至案发未归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虽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其亦有积极履约行为,双方还存在生意不成则全额退款的约定。在徐某报案前,杨某虽未退款,但本案因被害人报案而中断,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尚不明确,认定杨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被害人尚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行为人取得财产不意味着被害人必然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犯罪中,两种情形下可以认定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一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并免除了行为人的财物返还义务;二是被害人虽未免除行为人的财物返还义务,但行为人采取逃匿等方式逃避财物返还义务,或者将取得的财物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无法履行财物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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