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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Cosby v.US案反观中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2019-06-21马晴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马晴

摘 要:2018年10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缺席审判制度,该制度对于解决海外追赃这一难题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缺席审判制度是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的,因此存在天然缺陷并需要配套的规制和救济机制进行完善,但我国在此存在疏漏。美国Cosby v.US案件作为缺席审判的典型案例,对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该案反映出的缺席审判决定的谨慎性以及适用条件的严苛性对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程序完善和权力体系构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基于此,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应当首先厘清各类案件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强化诉讼程序的规制作用,同时加强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并匹配完善的救济制度和相关规则、原则。

关键词:缺席审判制度 程序正义 辩护权

一、美国Cosby v.US缺席审判案件始末

1988年4月,被告人迈克尔·克罗斯比因涉嫌邮件欺诈罪被明尼苏达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起初,克罗斯比与律师一起参加了审前会议和听证会,并被通知庭审时间是10月12日。但在庭审当天,克罗斯比并没有出席法庭,法院进行了数天的搜索但未有成效。法院认为,克罗斯比的行为构成了对正常诉讼活动的严重阻碍,而且其已经充分知晓对其即将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开庭日期,即他对自己的缺席是知情的和慎重的,由此克罗斯比对出庭权的放弃是自愿的。因此,法院于10月17日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克罗斯比的辩护律师参与了庭审并进行了实质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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