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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

2019-06-21石魏徐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石魏 徐芳

摘 要:行为人只有在具备注意能力的前提下违反注意义务,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方需承担过失犯的刑事责任。另外,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界分要结合注意义务的主、客观标准及行为人违反的是结果避免义务还是结果预见义务而定。

关键词:  注意能力 注意义务 过失犯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华扬新星酒店与李某某发生冲突,随后纠集他人来到现场。当日23时30分左右,被害人李某某与朋友走出酒店准备离开时被被告人万某某拉拽至酒店北侧地下通道上方石台处,李某某在挣脱过程中有后仰下坠动作,被告人万某某及朋友一同将其拽至另一侧灌木处,但李某某继续挣脱,随后失足坠入地下通道。经医治,李某某于2015年1月24日死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某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躯体右侧致肝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碍,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万某某于2015年2月3日被传唤。

因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102 867.82元、丧葬费及部分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

【诉讼过程及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因琐事将醉酒后的被害人强行带至危险地带,争执中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虽采取了一定避险手段但并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致被害人失足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属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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