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封某某等人违规减刑、假释监督案评析

2019-06-21潘勇章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潘勇 章琛

摘 要: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常常存在认识分歧,为充分体现检察监督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在办理“封某某等12人违规减刑、假释监督案”中,认真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强化庭审监督效果,积极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减刑假释 违规情形 悔改表现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贵州省太平监狱认为封某某等136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拟提请减刑、假释,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并随案移送相關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后发现,封某某等12名罪犯自2017年6月以来,均存在“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一次性扣50分”的情形。此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到监狱取证、座谈,与法院沟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等形式严格审查案件,认为该12名罪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条、第22条的规定,依法向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本次不宜呈报减刑或假释”的检察意见。2018年6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罪犯封某某等12名罪犯在服刑期间不认真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改造,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裁定不予减刑、假释。

一、监督经过

2018年4月18日,承办检察官到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取封某某等12名罪犯违规被扣分的详细证据材料,与监狱具体从事刑罚执行工作及一线管教民警座谈,了解违规被扣分具体情况,听取刑罚执行民警及一线管教民警的意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