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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检察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冲突及破解

2019-06-21李洋邵贤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李洋 邵贤

摘 要: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维护社会公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往往会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社会公益交叉重复,检察机关独特的履职方式也可能会对维护公益的行政执法权造成冲击。为了避免这种权力冲突甚至“替代”,应当明确行政权在维护社会公益中的优先性,检察权起到的仅是监督、促进、补强的作用。可以通过构建合理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使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民事公益检察权 行政执法权 诉前程序

一、案例及问题的引出

(一)基本案情

2005年8月至2006年底,浙江省衢州瑞力杰公司将生产过程中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废物堆放填埋于开化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的小龙坞山坳中。经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环境检测部门检测鉴定,2005年8月9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瑞力杰公司的工业废物造成的生态损害金额为181700元。初步估算,退役场地修复及治理费用约1240050元。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无适格主体起诉的前提下,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从生态受损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1700元,依法支付修复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生态环境费用1240050元,依法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用98000元、检测费用27045元。[1]

(二)本案引发的问题思考

本案作为浙江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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