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主客观一致原则在审查确证贩卖毒品数量中的运用

2019-06-21罗关洪李晓红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罗关洪 李晓红

摘 要:通常情形下,从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住处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从犯罪分子住处查获的用来冒充真毒品出售的假毒品,或者毒品含量极低但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分子不认为是毒品或不准备出售的,根据认定犯罪主客观一致原则,该部分毒品数量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也不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以体现定罪量刑的精准性,对犯罪分子实现罚当其罪。

关键词:贩卖毒品 假毒品 主客观一致 不计数量

一、案例及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袋白色晶体给张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搜出贩毒所得毒资100元,从其居住房屋二楼抽屉搜出1袋白色晶体(净重3.98克),从购买毒品的张某身上搜出1袋白色晶体(净重0.28克)。经公安机关物证部门检验,上述2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此外,侦查人员还从刘某房屋二楼楼梯吊顶处搜出3袋白色晶体,净重分别是19.2克、47.14克、48.5克。净重47.14克的1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3%,其余2袋白色晶体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刘某辩称3袋白色晶体是别人送的,准备冒充真冰毒出售,但由于颜色、外形与真冰毒相差太大,并不打算出售。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1袋白色晶体(净重47.14克),因原外包装破损,曾用装过真冰毒的封口袋换装,当时袋壁上残留有冰毒成分。

(二)本案中的问题

本案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无争议,对不准备出售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1袋白色晶体(净重47.14克)应否计入贩卖数量,存在较大分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