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2019-06-13孙颖
经济师 2019年4期
孙颖
摘要: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作为我国以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以及创新性国家建设时期的重要法律制度,不断展现其制度的先进性和实用性。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法定比例,在实践中也往往被直接适用最低标准而忽略了立法本意是为保护发明人与单位的合法权益、旨在通过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激励发明人创新创造。文章从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在法律修改过程中的不断变化入手,结合发明人与单位有约定、约定低于法定比例以及无约定或约定不合理三种双方约定的不同情况,展开对于法定比例不同的适用范围的讨论,并提出应尽量扩张法定比例适用范围,以及尽快形成“下有兜底,上有封顶”的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 法定比例 约定优先原则 适用范围
一、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制度之历史沿革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5年4月颁布,其中对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为:“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与之相匹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共同构建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并首次对相关奖励报酬的相关标准作出规定:在职务发明奖励方面,“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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