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合法性的动态获取机制——基于扎根理论的研究
2019-05-21崔宝玉
财贸研究 2019年4期
崔宝玉 孙 迪
(安徽大学 1.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 2.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回顾
特色农业现代化是中国农业发展的目标,而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与社会化程度恰是其中最薄弱环节,强有力的现代化合作组织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与社会化水平的重要载体(陈文锡,2013)。在中国农村场域,作为特色化、低成本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在农民需求拉动与政府致力推动的双重效应下快速发展(崔宝玉 等,2017),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促进农民脱贫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农民合作社数量的快速累积却也致使其质量失范,导致其名实分离(熊万胜,2009)、质性漂移(黄祖辉 等,2009),进而抑制其规模收益和市场竞争力增进(胡冉迪,2012),制约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张琛 等,2018),这引发了政学两界的共同忧思。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通过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再合作和资源再协同能够缓解农民合作社的资源禀赋约束,实现生产要素共同使用,降低组织异质性程度,建构规范化治理机制,从而成为提高农民合作规模效益的重要突破口和破解农民合作社失范性发展的重要路径。
联合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迈入的高级形态(苑鹏,2008),是农民合作社跨越资源约束和规模陷阱的必然选择(谭智心,2016),而联合社则是农民合作社走向联合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联合社成立的成因,一直以来,国内学者大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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