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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法益中秩序法益的解构与反思

2019-05-21戴锦澍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戴锦澍

(武汉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2)

法益保护原则是现代刑法定罪处罚的基点。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日益增加,集体法益,或称超个人法益、普遍法益、公共法益等,日益受到各国刑事立法的青睐。尽管指责、质疑声不断,实际情况是,仍然无法阻挡法益日益精神化、抽象化的趋势[1]。学术界关于环境法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集体法益的争论甚嚣尘上,而在秩序法益的讨论上则较为分散,多见于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秩序、药品管理秩序、枪支管理秩序、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等刑法分则各罪的具体适用探讨之中。近年来随着一些因违反秩序而入罪的争议案件,例如王力军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案、进口疫苗“假药”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产生,秩序法益在个案中判断是否入罪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些争议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秩序法益的现实泛化与解释上的唯形式论,然而究竟哪些秩序法益是适格的集体法益?秩序法益的构造是什么?区分真正秩序法益与不真正秩序法益的标准究竟何在?若不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所谓的秩序法益就将模糊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的界限,造成恣意入罪的后果。

一、集体法益的适格标准

秩序法益作为集体法益的下位概念,若某一秩序法益无法满足集体法益的适格标准,那么它充其量只具备了集体法益之表象。有学者提出界定法益概念的五个原则:(1)必须与利益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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