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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及对策

2019-05-21欧阳长松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企业

欧阳长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互联网+”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犯罪披上网络的外衣,网络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革新,同时也给犯罪带来了革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全球性、隐蔽性、非接触性等特点,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和相关互联网企业进行大量接触,在接触过程中产生了合作,随着犯罪越来越高科技化,越来越网络化,侦查机关和企业的合作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合作过程当中也产生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很有必要,其中侦是指侦查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并对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的专门机关,本文研究的侦查机关指公安机关;企是指企业,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本文研究的企业仅限于互联网企业。

一、“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的必要性

(一)公安机关对于侦企合作的需要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在2017年5月17日出席数博会时指出“目前,中国网络犯罪至少已占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未来绝大多数犯罪都会涉及网络”,笔者整理发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469个罪名中,有130个罪名可以借助或者通过网络实施(如表1),涉网犯罪占27.72%,其中主要表现为传统犯罪网络化、新型网络犯罪呈突发性增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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