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与完善
——基于S省D县主办侦查员制度运行情况的调研
2019-05-21马李芬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马李芬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审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在这一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开展了主办侦查员制度的试点工作。笔者及课题组成员对作为试点单位的S省D县主办侦查员制度运行的情况进行了调研①。
一、S省D县主办侦查员制度模式
D县地处S省西南部,经济条件在全省内,属于中等状况。全省共有170多个县、市、区,2016年D县级经济综合评价排位居于80多位。近两年来,该县GDP一直处于上升状况。2018年10月22日,该县入选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创建名单。
(一)确立主办侦查员遴选办法
D县公安局确立了主办侦查员选拔制度,由政工监察室、刑侦大队、法制大队来负责具体的实施。在选拔时,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侦查员基础上,再通过笔试和现场勘查考试,结合往年办案能力和质量进行遴选,选拔出来后,公安局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发布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主办侦查员资格证书。调研了解到,D县公安局在职民警100名,而根据条件遴选出的一级侦查员仅2名,二级侦查员仅13名,三级侦查员仅17名。
(二)制定主办侦查员考核制度
D县公安局成立了主办侦查员考核小组,由公安局局长任考核小组组长,政委、常务副局长任考核小组副组长,县局党委委员、纪委、刑侦大队、法制大队负责人任小组成员,考核小组负责全局主办侦查员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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