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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机制的几点思考

2019-05-13张春林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逐步在全国推开,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能够使土地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但因拍卖机制的固有缺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拍卖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拍卖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1.2;F724.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61-01

作者简介:张春林(1989-),男,土家族,湖南永顺人,吉首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概念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在实践中有增价拍卖(也称买方叫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三种拍卖方式,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要采取的是增价拍卖模式也即由拍卖人根据拟出让宗地,宣布预定的最低价格,估价后由竞买者相继叫价,竞相加价,竞价直到拍卖人认为没有人再出更高价时结束,拟出让宗地的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获得。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评价模式单一

价高者得是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中主要的评价因素,拍卖中谁出价最高谁就能得到土地使用权,但实践当中,出价最高的人并不一定是最有能力开发利用土地的人,价高者得这一只论经济实力不论竞买人真实开发意愿和开发实力的评价模式也存在很多弊端,如很多土地虽然以高价拍出,但因竞买人无力开发或者没有意愿开发,将土地闲置或倒手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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