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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2019-05-13徐祯婧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网约车共享经济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逐渐的繁荣起来,其中网约车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交通解决方式,它既提高了闲置车辆的利用率,又方便了人们的出行。然而,作为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讨论,和一些案例的发生,也不断的提醒着我们:网约车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产物还有很多制度法规上的不足之处。本文试以现行的网约车为研究对象来理清网络平台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29;F274;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55-01

作者简介:徐祯婧(1997-),女,辽宁鞍山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网约车的前世今生

网约车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移动电子支付,全球定位,大数据信息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互联网+交通的产物,前年由7个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给网约车的定义为: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暂行办法》给出的定义中,我们可以从中看出:首先是说明了其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来构建的服务平台,这就区别开了传统出租车公司也曾有的电话预约的模式;其次说明平台提供的服务有两个层次,一是提供信息整合服务,把有交通出行需求的乘客发出的需求匹配给司机;二是要确保“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对平台使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出了审核要求,三是要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服务,换言之是把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的揽客方式差异化,互为补缺[2]。而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网约车作为交通运营的一份子一直是没有合法地位的,在进入市场之初,网络平台们都靠着高额的补贴,以优于传统出租车的优势进行野蛮生长,抢占市场,曾经在多个城市地区引发过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冲突,个别城市还出现过出租车集体罢工来抵制网约车,在《暂行办法》公布之后,国家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身份,并做了相应的规定,在维护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稳定的同时,对网约车做出了差异化的定位,从而避免了两者的冲突,反而互相填补用车场景和需求,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网约车市场的特点和立法现状

要理清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地位,首先要了解平台的运营模式,根据不同模式提供的不同服务来区分定义网络平台与其它方的法律关系。

以某出行为例,其平台上有:顺风车,某专车,某快车,出租车等运营模式。其所对应的服务主体及承担的责任各有不同。如顺风车模式中,这个平台是作为中介方,提供顺风车信息共享及其附属的信息交互的服务,是合乘信息的发布平台,并不派单,具体是要由顺风车司机和乘客自行进行匹配线路。是共享经济最原始朴实的一面,所以《暂行办法》也并没有将顺风车纳入“网约车”的范畴,因其不是由平台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其对与司机与乘客都不具有约束作用。而人们对此的概念非常模糊,而这个平台在顺风车模式中仅仅作为信息提供者对于顺风车主的审核义务也履行的不尽如人意,就导致非常多的事故纠纷得不到妥善的处理。

而某专车,快车,则是由这个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在快车专车模式下,在整个的服务区间中,这个平台就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而根据这个平台《快专豪华车服务协议》中,除了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还将针对特定状况下的先行赔付,住院探望的服务。此中运营模式下,往往涉及着多方面的主体,如专车模式中,常见的情况是专车驾驶员队伍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或平台自行招聘培训,车辆由车辆租赁方提供,往往在事故案例中,加上乘客,受害者,平台,共五方,责任划分很难确定。而在快车模式中,也分兼职司机和全职司机,兼职司机一般都是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赚点外快,其劳动时长,和平台对其约束力,要比专职司机小得多,很多以开某快车为主业的司机,相对与兼职司机拥有更多的劳动时长,对与平台的经济从属性更高,所以对于驾驶员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仍有不同的争议,但无论哪种情况,车辆与司机都是由这个网络平台进行招募,审核,并且组织调度的,所以在快车专车模式下,即提供网约车的服务模式下,平台即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3]。

三、总结

网约车的发展,为共享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在这之余,由于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产生了不少纠纷,一定程度上消费者的权益没又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使得人们对网约车信心不足。所以,早日分清理清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与从业者间的法律地位,讓大众明确自己在使用网络平台提供的不同模式下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的保障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在共享经济环境下的网络平台健康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孙超.论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7(22):288-288.

[2]郑媛媛.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7.

[3]程璐.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评《网络银行法律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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