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视角下的刑事辩护
2019-05-13魏延泽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审判中心改革的核心是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确保审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因此有必要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与公检法之间不只是对抗,而应是一种全方位、立体的关系,需要维护辩护权,促进审判中心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审判中心;有效辩护;律师职业豁免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50-01
作者简介:魏延泽(1995-),男,汉族,山东莱芜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内涵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刑诉法界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含义是,侦查、起诉活动应当面向审判、服从审判要求,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②
二、审判中心改革与律师有效辩护之间的关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与辩护律师的参与和协助密不可分。这主要是通过辩护律师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辩护来实现的。律师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通过掩盖事实和规避法律适用来为当事人脱罪,相反,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案件事实被发现使法律适用更加准确;程序性辩护针对的是非法证据,并不否认可以促进侦查合法化的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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