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法律规避制度的流变

2019-05-13马思佳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国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着单单一本冲突规范的具体条款不能罗列全法律的大千世界,于是有了各种原则的指引。从法律规避到公共秩序保留再到直接适用法,又因为一定的融合性,对法律规避又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本文试图从法律规避的含义、构成要件及效力出发,并基于现有的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使用制度的分析对比,以期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直接适用法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47-01

作者简介:马思佳(1997-),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本科在读。

一、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法律规避,就是当事人通过故意去改变系属中的连结点,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趋向于对自已有益的法律。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学说界有各种不同的学说,有以为代表的董立坤的二要件说、徐冬根的三要件说、彭丁带的四要件说、黄亚英的五要件说、余先予的六要件说。笔者从六要素出发,在不遗漏的情况下删繁就简,概括出四要素:首先,当事人必须有主观上逃避的意图;其次,当事人通过改变事实或者法律状况等具体连结点的行为实现法律规避;接着,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一国强制性规定内容;最后,规避必须是既遂状态。

二、法律规避与直接适用法

(一)涵盖论

持涵盖论观点的学者他们大多认为法律规避可直接涵盖于直接适用法中,为直接适用法所替代。比较专业的回答见于肖永平的“理論上法律规避旨在维护的规范外延涵盖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下的强制性规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