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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

2019-05-13徐喜娜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大数据

摘 要:近年来,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不断增多,且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如今在大数据时代下,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更是难上加难。科技的发展本身是把双刃剑,大数据给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带来新的曙光。

关键词:大数据;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46-01

作者简介:徐喜娜(1995-),女,汉族,河南漯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含义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即网购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被网络直接或者间接组合保留下的网购消费者个人对自身信息所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的内容包括信息的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保密权、信息删除权。目前学界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范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可对其分为两种情况,与人身相关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以及网购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呈现出的经济效益信息:消费习惯、购买物品信息、近期浏览商品、职业以及收入状况等。随着互联网营销模式的不断革新,很难对其具体范围一一列举,因此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提供一种尽可能宽泛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如学界对个人信息权保护客体范围的争议而言,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应包括所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本人的信息”。①因此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界定时,也应采取一个笼统概括的方式较为稳妥。

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立法上尚未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要解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与滥用的问题,立法则为首要环节。笔者认为,我国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探讨:

其一,与人身相关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信息,住址等,对其保护可以引用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的相关规定。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从民法基础法的层面上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首次入罪”;行政监管法律层面上《网络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完善。另外,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节点上,笔者认为应当在民法上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同列,给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

其二,网购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呈现出的经济效益信息,包括消费习惯、购买物品信息、近期浏览商品、职业以及收入状况等。这类个人信息在法律保护上尚处于灰色地带,因此常常被商家当作营销手段肆意的采集并分析利用,尤其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的收集更加便捷、高效,给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造成严重威胁。由于其相较于人身相关的个人基本信息来说,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性较低,因此法律应当对其进行区分保护。

三、大数据时代下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措施

(一)从源头上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流向的控制——建立智能个人信息资料库

建立个人与政府共同管理个人信息的模式。笔者认为,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毕竟有限,必须通过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帮助公民把个人信息“拿”回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政府建立统一的智能个人信息资料库,把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集中寄存在公权力的手中,利用大数据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流向的追踪,便于公民行使信息的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删除权。

(二)在过程中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控制——许可制度

不可否认的是,对大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商业价值,也给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便利,如互联网广告通过锁定特定的人群进行精准投放,同时也帮助网民过滤掉与其无关的垃圾信息。因此,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立法对不同权利类型的效力层级进行划分,从而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指明方向,即加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同时,又对个人信息使用得到一个合理范围的控制,从而便利个人生活和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在维权中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障——智慧司法

针对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权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构建完整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建议整合已有法律法规中相关保护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立法环节,司法环节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一直是较难突破的问题,尤其是公民在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难、侵权责任难以划分的情况。大数据能够创造出复杂的人工智能,让计算机代替人类完成动态监测、信息追踪等专业业务,帮助法官准确高效的判案,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从而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

[ 注 释 ]

①王利明.隱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19.

[ 参 考 文 献 ]

[1]杨俊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7.

[2]王举.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设计[D].西南政法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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