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留份制度权利人的范围
2019-05-13王亚南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我国《继承法》第19条的确在法理的角度限制了遗嘱自由,多数学者将该法条称为必留份,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特留份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19条并不能得到准确清晰的适用,很难通过必留份来限制遗嘱自由,特定继承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可以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
关键词:特留份;遗嘱自由;权利人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44-01
作者简介:王亚南(1992-),女,汉族,山东聊城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
一、合理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制定,计划经济时期公民的个人财产数量不多,死后待继承的遗产也少,以致因遗产继承所引发的纠纷少之又少。我国很多继承制度借鉴了前苏联的相关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继承法》可以满足公民和国家的需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将遗产大部分或者全部遗赠给无血亲关系第三人的案件,在这里我们以轰动全国的泸州遗赠案做例子,黄某与张某长期同居多年,最后被继承人黄某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赠给张某,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如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问题。遗嘱自由符合我国民法的原则,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自由,但是任何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不能突破法律界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