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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教育权

2019-05-13付冬萌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受教育权教育权平等

摘 要:受教育权既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文件确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宪法权利。因此,本文对受教育权的本质进行分析,并将其与教育权相比较,从而揭示出受教育权的价值定位,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受教育权;教育权;宪法权利;平等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9-01

作者简介:付冬萌(1995-),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受教育权不仅仅是宪法赋予我们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国际人权法所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此外,《世界人权宣言》还将“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作为人权保障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受教育权进行基本的理论研究和研讨,不但有利于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宪法权利,而且有助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向前发展。然而,受教育权的本质是什么?它与教育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受教育权的本质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受教育权的性质和定位,对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受教育权属于基本人权的一种,它产生的时间不算特别长,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息息相关。目前,学界关于受教育权的本质存在四种主要观点:(1)公民权说。该学说产生最早,它认为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公民通过接受教育来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从而更好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2)生存权说或社会权说。该学说认为公民通过接受教育,获得一定的社会生存能力,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家应当采取相应的手段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3)学习权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教育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受教育权不是指公民被动地接受教育,相反,它应该是每个人选择并完善自我人格的主动权利。(4)发展权说。发展权是作为第三代人权而产生的,从这点来看,受教育权虽然可以有助于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实现,但是,其根本上是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受教育权的本质是一种发展权,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这种发展权利来实现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上述四种学说虽然都对受教育权的本质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但是并没有完全概括出受教育权的全部特征和属性,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受教育权进行了部分解读。由于受教育权其本身相当复杂,所以其不但具有第二代人权的特点和属性,还具备部分第三代人权的特征。第二代人权的重要特征就是其人权的保障主要通过国家的积极主动行为来起作用,从这方面来看,受教育权应该首先是第二代人权,即社会权或者生存权。所以,受教育权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权或者生存权,是一种独立的、不可替代的宪法基本权利。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和其他手段来保障人人都享有进入学校并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歧视,不论其性别如何、年龄如何、身体是否残疾、宗教信仰如何等等。即国家保障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当遇到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情况时,受教育者可以适用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有哪些联系和区别?首先,受教育权和教育权都是法学学科和教育学学科的重要内容,是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也是教育法学最基本的范畴和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两大重要基本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早期,部分学者将受教育权视为狭义的教育权,但是,随着受教育权被确立为基本人权,受教育权也就渐渐从教育权中分化出来独立存在。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受教育权和教育权作为两个不同的范畴严格予以区分。教育权不但指国家对公民接受教育的保障,还包括除了国家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对于教育的宪法基本权利,权利主体主要包括家长、教师、学校、社会等非国家主体,其核心内容是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管理权和家长、学校等对于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利。而受教育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的保障主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主要由宪法来加以确定,而对于受教育权实施的具体内容则由法律加以明确具体。

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平等权利,不但权利主体平等,而且权利内容平等。受教育权的平等方面主要体现在男女平等、民族和种族平等、宗教平等、地区和城乡平等和残疾人与正常人的平等。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造成了東部和西部在教育资源、教师水平等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城乡之间也是如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就了教育发展不平衡,进而导致不同地区的受教育者享有的受教育权益存在着差距。这也是当前我国受教育权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难题。其次,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人的身心全面发展,教育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权就是公民通过享有国家积极提供的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利用学习来发展自身的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权利。因此,人的全面发展是受教育权的最高和最终的价值目标。

[ 参 考 文 献 ]

[1]劳凯声.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

[2]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杨成铭.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J].法学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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