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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骗捐的犯罪学探讨

2019-05-13杜力博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络诈骗犯罪学

摘 要:网络骗捐犯罪是一种最新出现的网络犯罪手段,与一般的诈骗犯罪手段相比,网络骗捐大多是诈骗者通过捏造事实来骗取网民的同情心,从而获得财物捐赠。本文首先对网络骗捐进行了概念性的描述,其次分析了造成网络骗捐的原因,最后就网络骗捐的防止提出可行性建议。为就如何有效打击网络骗捐现象、净化网络环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犯罪学;网络诈骗;网络骗捐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6-01

作者简介:杜力博(1986-),女,汉族,内蒙古人,本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方向:犯罪学。

一、网络骗捐的概述

网络骗捐犯罪欺骗被害者的信任,博取被害者同情心,不论给被害者还是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它与我国刑法所规定诈骗罪构成要素相吻合。毋庸置疑,网络骗捐已触犯法律,并且由于犯罪者均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这是当今社会一种新型的诈骗形式。

网络骗捐的特征十分明显。由于网络是与现实相对立的,犯罪发生时没有具体的地点,且网络骗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者和被害者并没有现实中的互动,被害者往往只了解犯罪者的网络身份,而利用网络的遮掩,犯罪者的各种信息均可以假冒捏造,有些犯罪者甚至于一人饰多角。同时网络骗捐的犯罪对象并非固定不变的,任何一个普通网民都有可能成为诈骗的实施对象,因此网络骗捐涉及范围广、被害者数量多。

二、网络骗捐犯罪的成因

首先,网络骗捐犯罪者的动机与一般诈骗犯不同,甚至可以说十分复杂。犯罪者通过捏造事实、博取同情来实施诈骗的目的,不只是想要获得钱财,还存在例如赢得认可与自我心理的满足等一系列目的,从某种程度来讲,骗取钱财可以说是捏造事实、博取同情的一种额外收获。其次,就被害者来讲,他们的显著特点与传统受害者不同,传统受害者大多因被利益蒙蔽双眼而受骗,网络骗捐受害者则大多都秉持着一颗助人为乐的心。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以来的传统美德,将这种美德反映在生活中使得民众渴望社会公平和谐的美好愿景得以实现,原本助人为乐者是值得学习的标杆,但却容易被一些心怀不轨、利益熏心的犯罪分子所利用。第三,当今网民对于网络上所谓的大V过于信任,大V一般拥有不少的粉丝,其在网络的影响力也举足轻重,而一旦网民对其产生了盲目信任,受到不法侵害的概率就会大大上升。

三、网络骗捐的防治

(一)救助制度的完善与对接

在国内,政府救助与民间救助——即慈善组织,不能构建完善的对接机制,救助主体还需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不能相互补充,施行救助的形式太过简单,缺乏救助合作机制。在未来的救助事业发展中,须持续建立完善政府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同时积极促成二者的对接,为需要得到帮助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及时的援助,避免因个人求助所引发各种网络骗捐乱象。

(二)平台恪尽审查义务

网络平台运营者要做好信息核查的工作。各大慈善平台对于募捐信息和求助信息一定要仔细核查,使核查工作贯穿事前、事中及事后。对于发布于平台上的募捐信息,需对慈善组织主体的真实情况作进一步考察,对个人的求助信息,需具备完善的身份材料和困难事实的确凿材料,要准确了解求助者家庭的具体财务状况。在保障求助者个人隐私的基础上,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供其联系方式并及时备案。作为专门的慈善信息平台,应要求发布者签署网络协议,明确身份、事由、数额、用途、余款处置等事项,且应当及时跟踪并公布捐赠款物去向。微博、微信等一般互联网平臺,应当恪尽事后审查义务,发现有人发布虚假信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网民树立防范意识

民众在接触网络,特别是在接触到相关的求助信息时,一定要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谨慎对待,防止因盲目施舍同情心受到网络骗捐的侵害。想要有效地避免网络骗捐的发生,要做到:不论任何时候民众都不能盲目听从网络大V的言论,要客观谨慎地甄别信息的真伪性,同时也要为自身的网络行为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凡没有确定信息的真实性,就尽量不去帮助他人扩散求助信息,如发现信息有不属实或值得怀疑的部分,要在第一时间向网络平台运营者反馈或直接报警;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在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播报前,要仔细核查其真实性,因为公众对于大众媒体一般都有较高的信任度,对于网民来讲掌握求助者的个人财务情况并不容易,但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通常可以派记者实地搜集求助者的真实状况;网民应当树立转账汇款之前核查收款人真实身份的观念,在对方真实身份不明的情况下,绝不盲目向其捐赠财物。

四、结语

网络骗捐是狡猾的违法分子实施诈骗的一种新兴手段,对网民乐于帮助他人的行为是一种极大的打击,这种披着极具迷惑性外衣的诈骗手法,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一定要对网络骗捐情况有深入详细的了解,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构建和谐共进的美好社会。

[ 参 考 文 献 ]

[1]李丰沛.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研究[J].理论观察,2015(06).

[2]李响.诈捐规制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03).

[3]杨玲.“诈捐门”事件看明星慈善公信力的缺失[J].今传媒,2013(02).

[4]余索.“麦克风时代”的网络舆论——以“诈捐门”事件为例[J].华中人文论丛,2010(02).

[5]陈静.从“诈捐门”看我国慈善立法的缺位[J].法制与社会,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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