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2019-05-13冯雪莲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效力
摘 要:案例指导制度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做到“同案同判”为出发点,在借鉴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基础上,为适应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司法制度应用而生。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案例指导制度也有相应的完善。从而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效力;行政法指导性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97-01
作者简介:冯雪莲(1997-),女,汉族,甘肃定西人,新疆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始于2005年,时隔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件①中再次明确规定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同步公布指导性案例,标志者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果。司法工作者和学者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运行的探索也进入白炽化阶段。随着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度不断成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也越来越符合我国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在于三个方面:一是解决纠纷、疑难杂案;二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做到同案同判;三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指导性案例的基本内容
规定的第2条要求指导性案例首先需满足必须是具有既判力的案例,其次还要求所选的案例是有社会影响力的,受广泛关注、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具有代表性、疑难杂案或新类型案件、具有其他指导作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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