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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指示交付中的法律问题

2019-05-13秦丽波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指示交付制度越来越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大宗商品贸易中,但是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仍有许多问题处于不明确的争论阶段。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查阅了很多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得出以下结论: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指示交付的本质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而这个返还请求的性质为物权请求权,通过指示交付制度可以实现“一物多质”,只是后者质权的担保效能较弱。

关键词: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一物多质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80-02

作者简介:秦丽波(1991-),女,汉族,山东东营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6级民商法学。

一、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

指示交付,是指出让人想要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由于标的物正被占有媒介人占有,出让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占有媒介人的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交付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而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占有媒介人的法律行为,债权让与的目的是转移债权,是一种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虽然债权让与和指示交付都是转让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但是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指示交付通过转让请求权代替交付的目的是完成物权变动,而债权让与通过转让请求权是为了完成债权的转移,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指示交付的本质

根据以上对债权让与与指示交付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指示交付和债权让与是分属于物权法和债权法领域的法律制度,由此可以得出:指示交付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形成设立或者转让物权的一致意思表示,以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替代现实交付,产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一种观念交付方式。指示交付的本质便是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这一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便在于调和出让人不便转移物的直接占有和出让人受让人想要变更物权归属的矛盾,使标的物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化。

三、指示交付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在指示交付中,如果是基于物权关系而占有动产时,出让人对占有媒介人只享有物权请求权,那么其向受让人转让的权力性质自然是物权请求权。如果是基于债权关系的占有,那么出让人就对占有媒介人同时享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要明确这一权力的性质的目的在于,如果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请求权,那么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则,占有媒介人可以将其对出让人的抗辩权转而面向受让人主张,如果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为物权请求权,那么占有媒介人的抗辩权便因为债权的相对性而无法向受让人主张。所以这一问题牵涉到占有媒介人和受让人对标的物所享有权利的行使问题,很有必要进行讨论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指示交付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之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张观点主张,指示交付所让与的权利性质为物权请求权;第二种观点主张,指示交付让与的请求权性质仅存在债法请求权的可能;第三种观点主张,转让的请求权性质同时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由此看出,学者们对于返还请求权性质的争论其实就是对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争论,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确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再通过这两者的区分标准去衡量指示交付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债权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两者的区分标准在于:一是权力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权力基础产生的权利,而债权请求权是以债权为权力基础而产生的权利;二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与所指向的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不同,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针对自己之物主张权利,而债权请求权是权利人针对他人之物主张权利;三是行使对象不同,由于物权请求权具有绝对性,因此可以向妨害物权的不特定任何人主张,而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四是权利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实现物权,排除所有影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通过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等途径填补债权人的损失;五是效力等级不同,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性,其效力等级要高于债权请求权;六是适用时效不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主张,而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以上对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分标准,再结合指示交付本身的制度特征,就可以判断出指示交付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即为物权请求权。原因如下:第一,根据权力基础的不同,如果转让的权利性质为物权请求权,那么这一权利的转移表示着物权发生变动,这与指示交付为了转让物权的目的是一样的;第二,根据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与所指向的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不同,将返还请求权当做物权性质时,受让人行使权力是对自己之物主张权利,指示交付的受让人要求占有媒介人返还标的物的行为正是对自己之物主张权利;第三,根据行使对象的不同,物权性质下的请求权,受让人不仅可以向占有媒介人主张权利,还可以向占有媒介人之外的任何妨礙物权的人主张,指示交付也是如此;第四,根据权力目的的不同,指示交付的受让人通过行使返还请求权来实现物权的目的与物权请求权的目的一致;第五,根据效力等级不同,指示交付的受让人与物权人的地位是一样的,可以对抗一切无权占有人;第六,根据适用时效的不同,指示交付中,返还请求权行使时间同样不需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综上所述,指示交付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请求权。

四、指示交付能否实现“一物多质”

通过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指示交付中的占有媒介人也可以基于质权关系而占有标的物,所以当占有媒介关系为质权时,便会出现“一物多质”的现象,那么出质人对质押物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再行使设立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我国对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的规定体现在《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八条中,从该条文可知,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明确了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质权在通知直接占有人后生效,而且在通知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效,如此规定,在以指示交付设立第一质权时能够保护质权在将来得以实现,但是在占有媒介人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媒介人还可能基于质权而占有标的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指示交付设立质权便属于第二质权,此时便出现了“一物多质”的现象。由于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媒介为质权,所以有可能出让人主动清偿了债务后受让人及时取得质物的占有,但也有可能标的物被占有媒介人,也就是第一质权人,用来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受让人就不再获得占有质物的可能性,所以对于质押物能否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值得讨论。

对于已由占有媒介人基于质权占有标的物、出让人再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后位质权的情形,有学者主张,后位质权只能在前位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以清偿后才可以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并使质权开始生效,该种观点下实际上是对指示交付设立“一物多质”的否定。而这种观点是因为将占有标的物当做了质权的生效节点,但是现有法律已经规定,质权的生效节点应该是通知质权人,由此后位质权人在通知前位质权人之时便已经享有了质权,而这一质权正是出质人通过将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后位质权人并通知前位质权人这一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的。

综上所述,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可以实现“一物多质”,虽然对质押物通过指示交付方式再行设立的质权。和其他方式设立的质权而言,其担保效能较弱,但是质权人在设立这一质权前已经明知在其之前尚有其他权利人的存在,且愿意放弃部分附属的权利,那么其应该承担只能在直接占有人之后才能行使质权的风险。另外,质权自通知直接占有人之后才生效,直接占有人的權利得以实现后,将质物的占有只能转让给质权人,其他处分行为无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后位质权人能在前位质权人之后实现质权。

现代经济生活中,大量的商事交易中都涉及到了指示交付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了这一制度在应用方面的几个问题,希望以后可以在法律层面更加完善。

[ 参 考 文 献 ]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3.

[2]杨尧栋.论指示交付能否创设质权[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报,2015(6).

[3]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