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虐待被看护人罪的角度浅析幼儿园虐童案
2019-05-13赵肖萌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之后,但是发生在幼儿园托儿所这些类似的机构内的虐童行为并没有得到刑法的有效的规制。根据裁判文书网有关的裁判文书的相关的数据分析,这个罪名在增设之后的使用率却不是很高。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对于该罪名的适用在入罪门槛、事实的认定以及证据标准的把握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判例进行说明,建议增设单独的虐待儿童罪。
关键词:幼儿园机构;虐待儿童;虐待被看护人罪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72-02
作者简介:赵肖萌(1993-),女,汉族,河南开封人,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
一、有关虐童案件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幼儿园托儿所等这些机构有关虐童事件频频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同时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这类的虐童案件有着以下的特征:(1)情况出现的场所是那些应该为幼儿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私立学校;(2)受虐待的幼儿大概在2—6岁之间;(3)虐待行为具有时间长持续久的特点;(4)施虐主体经常是承担教育责任的老师。但是,这样的行为在定罪的时候却很少以虐待被看护认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的发生和实际频发的虐童案件背道而驰。所以我们通过对刑九增设的虐待被看护儿童罪的梳理以及反思其在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为规制虐童行为寻找更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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