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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2019-05-13郭梓涵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措施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行业种类不断完善,不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同,从而导致了劳动报酬差距明显。而当下我国不断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科研工作者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予以重视。近期,中国科协发布《第四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科研工作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劳动权益保障亟待完善。

关键词: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劳动报酬;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69-02

作者简介:郭梓涵(1998-),女,汉族,山东平阴人,滨州医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所获得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就业的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休息休假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本文以科研技术人员为主体,着重在劳动报酬的取得、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险三个层面,结合文献研究、个案研究、对比分析、描述性研究、信息研究等方法,通过与其他行业劳动人员权益保障进行对比分析,促进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当下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及问题

(一)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屠呦呦为研究青蒿素,以身试毒,倾注光阴数十载,终在85岁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本人获得奖金约46万美元,其开玩笑说“诺奖奖金不够买北京的半个客厅”引人深思。反观娱乐等相关行业,“天价片酬”令人震惊,差距悬殊之大发人深省。以屠呦呦等为代表的科研人员的贡献不仅在国内是一种科技研究的提升与飞跃,也增强了我国在世界的国际影响力,体现了中国的“硬实力”。这是国内娱乐圈明星与演员所不可比拟的影响。

(二)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期中国科协发布《第四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在肯定总结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的同时,也明确指出当下科研工作者劳动权益保障仍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工作成果与市场脱节严重,相关科研工作者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收益的比例较往年有所减少;第二,工作超时情况严重,《报告》中指出科技工作者工时在不断延长,应予以不断完善;第三,年收入水平未达预期,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科技工作者平均年收入虽比2012有所增长,但现阶段的收入在当地相对地位的判断呈现下降趋势;第四,工作舒适度有待提高,对于科研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工作性质的持续性和时间消耗性较大,个别工作者无法较好的平衡家庭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科研技术人员较之其他行业劳动报酬差距的原因

(一)市场占比

从供需关系上来看,科研成果的市场存在于高端技术领域,其供需关系较为稳定.但其他产业由于其直接面向消费者个体,因此需求不稳定,供求关系变动较大,会相应影响劳动报酬的发放数目。科研投入也存在一定的短线风险。(1)科研投入过多,对当年会计年度会产生较大的经营费用,降低当年会计年度的净利润。(2)科研投入的研究方向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单品类上市公司。科研项目成果的不确定性也对行业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导致劳动报酬的差距。

(二)行业性质

相关资料显示,行业本身的性质、特点、就业规模、劳动效率、劳动强度、复杂程度、所在地区不同、开放程度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从行业本身的特征来看,科研等相关行业需要极高的专业知识积累,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精力投入大,项目耗时长。科研工作一般以“年”为单位进行,前期付出多,后期效益成果不稳定。

(三)教育因素

根据我国的现有教育体系,学校教育较为重视理工科学习,但理工科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性特点,现阶段学校多把重心放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教育中,而忽视了一些学科的实践操作性。由于科研领域对技术人员要求较高,而在学校教育中缺乏对科研领域的兴趣培养,多数科研人员对于科研领域相關工作接触较晚,从而从事科研行业积极性不高,导致人才短缺,难以扩大市场供给。

(四)产业对外开放程度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与世界接轨,响应全球化号召,在加强对外开放的同时注重我国各方面的优势输出。在科研领域,更多是引进外资,进行对外资本输出;其他行业多为出口产业,用以吸引外资,从而使行业劳动报酬提高。

(五)法律政策落实

由于科研人员通常以国家资本为支撑,因此,科研团队所研发的新技术、新事物的知识产权无特殊约定归于用人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仅享有使用权。因此其因科研成果而获得劳动报酬有限。相较于其他行业以个体工作单位为基础,专利权即为个体所有,不需上交用人单位。

三、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在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通过以下方面解决

(一)合理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这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科研技术人员激励保障,有利于增强其在专业领域的劳动积极性。笔者认为,国税局应通过全面社会调研适当调整税率节点,增加税率级别,加强监督管理;增强高收入人群的社会责任感。

(二)发挥劳动报酬在当下社会的引导作用

劳动报酬通常以货币为载体,特殊情况下以实物给付为依据。当前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与高新技术产业,对科研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视。国家应认识到劳动报酬的导向性作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加大专业领域杰出人才劳动报酬比例从而引导劳动者不断增强自我专业技能,提高劳动能力水平,适应当下产业升级现状,将劳动报酬的“杠杆”向科研、文学创作等知识产权领域倾斜。

(三)完善科研技术人员延长工时等相关权益保障

第一,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断完善劳动报酬给付机制,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报酬综合占比。第二,增加科研技术人员劳动津贴。将津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科研技术人员在完成一项科研成果后用人单位知识产权报酬所得的一次性劳动津贴;另一部分每月按照行业最低工资标准50%予以劳动补贴,从而保障科研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需求。第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方面,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积极的政策支持。

(四)加大科研成果投入市场前的经济制度的完善

供需关系即生产者供给与消费者需求之间的关系。在科研领域,供需关系分为两大产业链:(1)第一生产者与第一消费行业;(2)第二生产者与第二消费者。在我国科研市场环境下,更多注重第二生产者与第二消费者的关系,且科研技术人员更多以研究成果为“商品”与有关企业进行交易;而有关企业通过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物质载体面向全体消费者出售,其消费群体更为广泛,所获收益更多。在相应科研成果转化为各种载体进入消费者的生活之前,也应不断完善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时的权益保障,加强科研成果投入市场后进行再创造的“市场资产反馈”制度。

(五)转变传统思维,加大科研领域投入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在当下社会,应不断发挥“工匠精神”,在专业领域达到专业水平,在贯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加大科研教育投入,提高科研技术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增强其行业归属感。

四、结语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和科研技术保护的不断完善,对于科研技术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得到提高,加大对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等国家软实力的劳动保障制度,提高科研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更为舒适安全的科研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陈涛.行业收入差距研究-基于不同行业分类的比较[J].价值工程,2014,32:005.

[2]操秀英.中国科协发布《第四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N].科技日报,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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