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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管理对签证与索赔的重要意义

2019-05-13张冬霁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证据管控

摘 要:我国建筑业正处在快速转型期,中国的承包企业从过去“重商务”开始转向“重证据”。特别是完善自身的签证与索赔能力,并据此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在市场中胜出。不论承包人或发包人,凡合同工期外的增减工期、费用和损失赔偿,均应先办理变更签证;因故未办妥变更签证手续,就应当按合同约定进入索赔程序。

关键词:证据;管控;专人专岗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61-02

作者简介:张冬霁(1996-),吉林双辽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国际承包企业的施工现状

我国建筑行业发展历程短,多数施工企业仅重视工期、工程质量,而忽视履约资料管理,导致长期以来各地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施工企业被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一直是困扰整个建筑行业的重大法律问题。与之相比,国际承包人奉行的“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原则已经逐渐被我国施工企业所吸收借鉴。对施工单位来讲,履约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最终也都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工程造价,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签证与索赔同样不可小觑,通常可以占到工程总造价的20%-30%,甚至出现签证、索赔款超过合同总额的情形。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提高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意识,特别是对签证、索赔的研究。

二、签证、索赔概述

要做到“勤签证,精索赔”,就必须弄清楚签证与索赔的概念。

(一)工程签证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提到“签证”一词,但对于什么是“签证”没有作出解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将签证一词定义为:“依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二)工程索赔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程索赔,从《2017版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通用条款第19.1款作出了有关索赔的规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三)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证据,是提出索赔的前提。办理签证的能力也反映了施工单位证据管理能力和水平。从二者的概念可以看出,索赔的范围比签证界限更大,索赔包含签证,签证属于索赔的一种方式,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又有一些区别:

首先:工程签证是合同行为,可以看做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而索赔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施工方自认为理应获得的各种费用补偿。

其次,工程签证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而工程索赔是一种期待权,发包人是否同意支付尚不确定。

最后,工程签证不需要证据,而索赔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如何做到“勤于签证、精于索赔”

从最高法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大量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可以看出:凡是承包人提起签证、索赔事项时,发包人都会以涉案工程存在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提起反诉。由于施工单位普遍存在证据意识缺失问题,提起诉讼时难以提供充分的有关工程签证和损失索赔的证据材料,因此出现败诉的结局在所难免。借鉴国际承包市场奉行的“勤签证、高索赔”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证据管控意识

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有关工期、费用大额赔偿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施工企业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快速落实工期顺延和损失索赔的书面证据材料,才能依靠法律武器赢得诉讼。项目经理是一个项目最高领导者,是公司派驻项目上的代表人,决定着企业目标与战略能否实现。现阶段许多项目经理普遍存在重商务、轻证据的思想意识问题,对公司要求建立证据管理要求存有排斥心理。只有在发生纠纷案件时,才能意识到履约证据资料的重要性。因此,项目经理应当在思想意识上带领项目部全体领导班子提高证据管理意识。

(二)提高全员证据保存意识

笔者认为,施工企业一定要在意识形态上摒弃过去传统的“重商务、轻法务”的错误认知,项目部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要熟知建设工程签证和索赔流程,设置独立的签证、索赔小组,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为工程签证与索赔做好扎实、充分的准备工作。唯有如此,在项目开工伊始,负责签证、索赔的法务专员就能迅速开展工作,做好各类书面证据的搜集工作,固定、分类和保管,及时办理书面的签证、索赔文件。

(三)书证是工程签证最主要证据

根据“江苏某工业园区市政管网工程案”中,总承包单位作为原告,在提交给法院证据时,足足提供了满满两大铁皮柜的书面证据,给办案法官以“当事人履约证据管理非常完善、有效”的印象,原告尽了最大努力证明使诉讼请求能够经得起法庭的推敲。书证是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发票、收据)、会议纪要等。书证具有形式固定的特点,法律效力较其他证据具有优势。但实务中施工单位漠视书证的作用,在收集、管理书证方面存在诸多漏洞,这就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做到,项目在任何时间发生纠纷,都能为我方代理律师提供所要求的证据材料。例如,记载在工程联系单上的工程签证,由业主与承包人签字确认,这是双方意思一致的最好体现。又如业主要求的工程设计变更、赶工期或额外支付费用的确认单可以成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在上述情况诉讼争议时,这些书证有助于承包人向法官还原案系争事实及责任划分,建立证据优势。

(四)索赔须其他证据支持

对于民诉法规定的除书证以外的其他证据种类,没有与发包人签认相关文件,只要拥有完整的证据链,一样可以主张索赔。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没有签证文件的,根据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比萨斜塔案”,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电梯安装工程中,电梯单位以“大楼沉降不均匀”,造成大楼的垂直度有质量问题,导致电梯无法垂直安装。为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本项目主体结构的质量是否合格问题产生争议,最终,通过三次鉴定,耗时4年时间最终确认:大楼垂直度偏移38公分,主体结构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专人专岗”

施工履约过程产生的签证与索赔文件繁多,特别是合同额过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发生签证、索赔事项浩如烟海,其中往往涉及大量的工程变动事件,如设计变更、甲指分包、法律法规变化、保险事故等。每一项签证、索赔事项的发生必须弄清楚来龙去脉、费用计取、时效是否流失、过错责任的划分等问题。因此,需要一套良性的制度设计,保证每一项签证、索赔事项归档整理,将其转化为在诉讼、仲裁程序中成为一个专业化、精细化操作事宜。

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组建“法务专岗”。通过组建施工单位内部的“法务专员”,任命具备施工管理经验又具备诉讼程序法的复合型人才,专门负责“签证与索赔事宜”。从招投标阶段伊始,就将整个施工过程所有的相关材料均按诉讼证据的要求进行归档。做到一旦與发包人发生纠纷,能够迅速整理出法院、仲裁委所需要的证据链,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朱淑英.未雨绸缪控风险:施工合同证据“两分法”及管理“三要诀”[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11.

[2]袁华之.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M].法律出版社,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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