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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下正义存在的不合理性

2019-05-13陈铭蕾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

陈铭蕾

摘 要:“无知之幕”与“原初状态”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与根基。但在实际上,“无知之幕”这一前提的设计本身就存在着缺陷,由它所得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也存在着弊端,无法自圆其说。我们不能否认罗尔斯有关正义观点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无法确保在“无知之幕”下作出的决定就一定是正义的,并且在有些情况下,所谓的正义恰恰就是导致非正义的根源,因此无知之幕下的正义确有其不合理性。

关键词:无知;正义原则;原初状态;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B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57-02

罗尔斯认为,在正义原则的制定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个人主观色彩的影响,带有个人色彩的正义是无用的,为了克服这种主观因素的干扰,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理论,并设置了“无知之幕”这一假想的装置。

罗尔斯有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福利平等适用每个人,但为了保证社会的最不利人群也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利益,罗尔斯提出了差异原则。以上就是对罗尔斯正义论主要观点的概述,但在笔者看来,罗尔斯的论证存在着三点不足:一是“无知之幕”这一前提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二是“无知之幕”下的正义存在不合理方面,三是“无知之幕”会带来不稳定性后果。以下,笔者依次进行论证。

一、“无知之幕”这一前提存在着不合理性

当然,并不是由于这个假设的不可实现性,而是由于并非“无知”就能达到正义;而且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并没有完全体现正义。而在当今社会的实践中,不仅是困扰我们的道德与法律困境的出现,对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以及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不断激化的矛盾,都迫切地需要正义原则的指导,但显然由“无知之幕”所导出的正义原则并不能起到具体的指导性的作用,因为它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

二、“无知之幕”下的正义的不合理方面

笔者认为,无论“无知之幕”是否是一种假说,它都是有缺陷的,都不能以此为前提得出正义的原则。社会秩序不能建立在没有特定个性的基础上,普遍结论的得出要经过特殊个体的论证。“个人”是制度构建中的永恒存在。

个人出于需要,缔结契约,建立国家,这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独立的个人才是社会的本原和基础。我们必须承认人私欲存在的合法性,既然人欲无法避免,那就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使其合法化,这样不仅消除了通过制度压制欲望而产生的矛盾,也更大程度地发挥了人的作用。而在“无知之幕”下的人们,既然对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当时的社会背景一概不知,就没有“个人”这个概念的存在了。

而且罗尔斯作为功利主义的反对者,忽视了当利益分配并不趋向于极端时,人们便会考虑使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这又恰恰导致了功利主义。比如说利益的分配并不呈现出十分不均衡时,对于最不利人群的利益损害并没有超过可接受范围时,人们必然会做出使利益能够达到最大化的选择。

三、由“无知之幕”带来的不稳定性后果

由于在“无知之幕”下,人们并不了解社会所处的背景与经济文化状况,在这种“真空”环境之下,所得出的正义制度是一种空泛的、具有超前性的“未来正义观”。这对“无知之幕”下社会秩序研究者的个人素养有极高的要求。

在这种“原初状态”下,制定出来的正义秩序,其实是一种超前的正义,是无用的。试想,古希腊时期、中世纪时期、文艺复兴时期,他们所处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他们的正义原则难道是相同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理,既然“无知之幕”下的社会正义制度构建者,也对自己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一无所知,那么他们做出的决策又有什么意义呢?普遍的正义观念对于实践是没有指导意义的。

正义从来都不是商讨和制定出来的,“无知之幕”下得出的所谓正义秩序,其实是一种唯心主义。就好像阶级矛盾推动社会发展一样,不同利益阶层的斗争,对社会秩序的争论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以达到真正公平,正义不是靠制定出来的,而是需要通过时间证明,不能有超越发展的正义,否则就是虚言,是无用的正义。

四、结合现状谈两个正义原则中的不足

在“无知之幕”下,由上文已知在“无知之幕”的构想本身具有不合理性,那由不合理的“前提”所得出的“结论”也同样存在着不足。

在现实生活中,理想的正义原则难以实施,差别原则是罗尔斯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为了维护最不利人群的利益。但是差别原则又与正义的第一原则有违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之一。事实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即是现在的国家再分配制度,通过税收与福利的调节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稳定。这种制度确实是必须的,但我想这并不公平。这确实可以维护最不利人群的利益,但是最不利人群获得的那部分额外的利益,确实通过对有利人群的掠夺得来的,这对那部分人显然是不公正的。如果一个社会中,贫富差距过大,那么其社会制度必定存在着其不合理性。如果只是通过对社会财产的再分配,来维护不利人群,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不利人群的不公正处境。

我们之所以需要这种手段,是因为我们的社会须实行差别原则来提高效率。但这也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度的。在“无知之幕”下制定社会制度的人们,得出的是超越现实的正义,是不会有差别原则的,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矛盾的。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的平权运动就是一场由一系列民权运动兴起的一项社会运动。美国国会在1964年通过了《公民权利法》,规定少数族裔和妇女等弱势群体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中受到“优先照顾”。由于历史上对黑人和女性的歧视,让他们遭受了痛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把他们在历史上承受的痛苦折算成现实的利益,这就是平权运动的目的。

但是平权运动矫枉过正,出现了一种“逆向歧视”,1978年的“巴克案”中:作为一个白人男孩,连续两年被同一个医学院拒绝录取,由于16%的黑人学生配额录取制度,许多条件不如白人男孩的黑人学生被录取。后来,最高法院裁定醫学院的这种行为是违宪的,但也没有否认这种补偿原则的合理性,只能含糊其辞。“正义”不等于“绝对公平”,出身不能被量化的定性,而我们又无法对历史上的“利益受损者”进行细致地调查,也无法将这种“利益的受损”具化地定量。

五、结语

罗尔斯在“无知之幕”下构建的正义社会制度的框架,确实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在社会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否认“个性”存在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正义”从来都不是躲在“无知之幕”背后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正义必须由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条件决定,才能指导实践。在“无知之幕”下得出的所谓的“正义”观点,在实际上是一种超越现实的正义观,是一种过于理想的状态,不具有指导实践的普遍价值。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现在,由于正义原则所存在的种种争论,导致现行制度下诸多矛盾的产生。“正义”不是商讨出来的,“正义”是在一次一次与非正义的斗争中摸索出来的,如何才能得到真正的争议呢?我想最重要的还是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加强对法治的建设,维护民主制度,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以期求得符合社会发展程度的最大限度的正义。

[ 参 考 文 献 ]

[1][美]约翰逊·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3][英]洛克.政府论[M].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

[4]俞昼.“无知之幕”下的正义——浅析罗尔斯的《正义论》[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02(下).

[5]谭双琪.罗尔斯无知之幕及正义原则初探[J].法制博览,2015.06(上).

[6]刘丽丽.美国的教育平权[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6,1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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