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补偿时序研究
2019-05-13王琳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我国对于国有土地行政补偿时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运用及时补偿原则解决实践问题困难重重,难以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相互协商下的事先补偿原则与立法、理论、实践相契合,能够有效的避免实践争议的发生,指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高效的解决实践问题,同时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私人利益。因此,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协商权,由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补偿时序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之后再收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相互协商;及时补偿;事先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24-04
作者简介:王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问题与法律规范梳理
行政征收补偿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重要影响,而整个补偿程序中对被征收人实质权利影响最大的就是补偿时限问题,补偿落实的早晚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司法资源等诸多方面,我国宪法第13条“有征收必有补偿”的笼统规定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实践情况。下文将通过一起公报案例分析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补偿时序存在的问题。
在某某公司诉某某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①中,行政机关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要求被征收人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将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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