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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决议行为性质

2019-05-13郭阳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内容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其中多方法律行为分为契约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而决议行为与共同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意思表示的一致程度不同,决议行为采用“多数决”,基于此两者在主体、内容存在不同。

关键词:决议行为性质;多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80-02

作者简介:郭阳,女,汉族,四川宜宾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合同法。

一、决议行为的一般理论

(一)决议行为的内涵

1.决议行为的概念

决议行为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的表决规则(人数多数决或资本多数决)做出决定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等。①

决议行为的特点:第一,意思表示的同向性。涉及社团公共事务的决策,指向特定的意思形成机构。②第二,意思形成机制。往往采取多数决,团体意思优先于少数社员反对的意思表示③。第三,效力范围。决议行为只约束社团内部的法律关系,不直接对社团外部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第四,适用领域。主要是以一定人身信赖为基础的团体法,在商法领域更为广泛应用。④

2.决议行为的性质

它是一种特殊的多方法律行为,决议行为是社团的意思表示。由于法人无法像自然人一樣思想和言语,它欲作成法律行为必须依靠其意思机关,而社团的意思机关是由特定成员所组成,如业主、股东和董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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