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立法架构的国际比较
2019-05-13张圣宇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关税法》的制定有利于我国建立新型的关税制度,但是制定关税法之前需要进行完善的立法架构。根据美国或者欧洲地区一些发达国家的架构趋势,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坚持发税法立法建制,使用贸易便利化制度;完善关税责任制与救济制度等。我国在关税法的构架中可以借鉴这些内容。
关键词:关税法;构架;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53-01
作者简介:张圣宇(1991-),男,汉族,北京人,法學学士,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
随着贸易便利化,关税法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由于国家主权和行政制度与国际法的一些冲突,国际关税制度一直没有作为主要目标进行研究,直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关税法》的制定被列入议程。
一、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架构形式
(一)欧盟
在1992年八月份,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欧洲共同海关法则》,在这部法典中有关于关税法的清晰记录。在2008年欧盟根据现实海关流程的变化重新修订了《现代化海关法典》,不过由于当时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影响,这一条例并没有被实际执行。在2013年欧盟再次通过《联盟海关法典》并在2016年执行。《联盟海关法典》所有228条规定中,有很多条例对关税法进行了规条解说,例如第三编“海关债与担保”和第七编“特殊程序”与关税制度的关联最为密切。
《联盟海关法典》的最突出优势在于保留了《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基础原则,同时用更明确清晰的语言将原则表达出来,提高了可读性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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