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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2019-05-13汪茹薇刘双郭津津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汪茹薇 刘双 郭津津

摘 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冲突法单行立法,其立法特点值得人们思考。其中广泛使用“意思自治”,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本文从“意思自治原则”本身所具备的立法价值入手,分点论述了其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以及发展。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意思自治;立法价值;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42-01

作者简介:汪茹薇,女,江西景德镇人,江西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冲突法单行立法,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集中体现了选择灵活性的特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明示选择。该项条款就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被确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性地规定了夫妻财产、涉外离婚、动产物权、合同、侵权、涉外代理、涉外信托等范围内当事人的选择。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价值

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逐步扩展于多个涉外法律关系均适用的原则,将意识自治原则扩大适用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涉外民事主要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其具体体现为民事主体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选择自由,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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