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行政权与司法权
2019-05-13彭武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分工不合理,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无法顾及环保组织这一主体,三者共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行政权在诉讼中呈现出一种弱势的局面,应使三者进行分工上的合理分配,还可以强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行政权的作用逐渐体现出来。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权;司法权;环保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36-01
作者简介:彭武(1998-),男,汉族,江西吉安人,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法学专业。
一、两者的环境公益诉讼分工
(一)行政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环保部门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应占有主要地位,但是由于现实中地方对企业的保护、行政权的不作为等原因,环保部门并没有产生太大的作用,导致在现实中可能起到较大作用的是个人、环保组織以及舆论媒体等等。
(二)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艰巨、现实原因的困扰,我国不得不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对我国环境保护做出影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两个方面对上述挑战进行了回应:一是强化了司法权,明确了司法机关在诸多参与者之中的主导地位;二是要求行政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借用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资源。”①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司法权本身性质的限制,需要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地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例如依靠公益组织去进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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