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2019-05-13刘洋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对于刑事诉讼当中的和解协议,是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协商调解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資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本文从律师、法院、检察院等入手,充分阐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关键词:司法实践;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23-01
作者简介:刘洋(1982-),男,汉族,湖南娄底人,本科,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法学中专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诉讼法学。
刑事和解只是刑事诉讼中的流程之一,并不意味着案件到此就画上句号,在我国法律中,能刑事和解的只有两类案件,一是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类案件犯罪情形较为轻微,其次是过失犯罪中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然,渎职犯罪不在此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进行和解后,往往最终能达到积极的效果,首先双方的关系能大大的缓和,其次被害人得到赔偿后能大大降低其损失,从被害人心理层面而言是有益处的,对于被告人来说,他在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后,也可以加速对被告人的改造和他自身的悔过。
一、律师
案件律师由于被委托而参与到案件当中,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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