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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2019-05-13刘洋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法学

摘 要:对于刑事诉讼当中的和解协议,是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协商调解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資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本文从律师、法院、检察院等入手,充分阐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关键词:司法实践;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23-01

作者简介:刘洋(1982-),男,汉族,湖南娄底人,本科,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法学中专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诉讼法学。

刑事和解只是刑事诉讼中的流程之一,并不意味着案件到此就画上句号,在我国法律中,能刑事和解的只有两类案件,一是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类案件犯罪情形较为轻微,其次是过失犯罪中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然,渎职犯罪不在此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进行和解后,往往最终能达到积极的效果,首先双方的关系能大大的缓和,其次被害人得到赔偿后能大大降低其损失,从被害人心理层面而言是有益处的,对于被告人来说,他在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后,也可以加速对被告人的改造和他自身的悔过。

一、律师

案件律师由于被委托而参与到案件当中,对整个案件是相当的熟悉,因此,在居中调解及双方沟通中,是具有身份优势的,其次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知识的不足怕“吃亏”而放弃选择和解,在这里律师以其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知识储备,能利用法律以及自己的专业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预估,从而开展双方的调解,并可进行正确引导,使得调解达到预计的效果。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律师还能利用其丰富的经验来进行灵活的处理,避免激化双方矛盾。负责对整个谈判大局的过程来进行把控,因而,刑事和解中有了律师的身影,让律师参与进来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和解本身而言,加大了其成功的几率。当然,律师参与到这个法定活动中除了遵守法律以外,还需注意一些事项:必须从自身身份出发,讲该讲的话、做该做的事,以当事人自愿为第一准则,不得代替当事人意思表示来做决定从而显失公平和正义,在遵循程序的过程中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将调解内容进行保密,最大程度的确保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二、法院

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是法院在刑事和解中必须坚持的,刑事和解开展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自愿,这其中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强迫和任何形式的欺诈,法院应当让当事人知晓其有权利进行和解,双方和解意愿也应当及时审查。

在各个阶段中,法院在要求其他主体加入到和解中来的根据,是案情中调解的需要,由于法院针对的是刑事部分的审理,所以刑事和解部分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法院,应该在和解过程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同时让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方式和和解的内容进行详细参考,同时,法院还当注意在和解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出于自愿,避免一方对另一方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出现,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尽到法院在刑事和解中的责任。当然,一旦和解达成,法院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审查和解内容,一旦合格,法院才能出具合法的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的发展离不开各级人民法院平时工作中的宣传和推广,加强人民群众对这个概念的认识,加深其对该内容的理解和纠正其思想上的误区,一方面能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而且还能让审判人员在面对具体刑事和解工作时能够更好的开展,同时审判人员还需要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法律中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和适用范围,使得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更能获得认可。

三、检察院

法律中赋予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职权,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做出该项决定之前,一定要确认该案件符合不起诉的两个条件,这其中,如果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比较轻微或者不够刑罚的标准,是可以加入刑事的和解的,同时检察院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该建议的。如何充分发挥刑事和解以及不起诉之间的有效关系和积极方面的作用,对于法律的硬度做到了有效的补充。在办理案件中有符合刑事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和解的内容和事项进行严格审核,然后纳入到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当中去,并得到其签字确认。同时在案件的回访过程当中,一旦出现有满足公诉条件的情况时,必须撤销先前所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中,根据不同情况,检察院一方面可以召集相关部门主持开展和解工作,也可以进行主动的调解,同时,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还需要确认刑事和解达成或者当事人之间进行了自行和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 参 考 文 献 ]

[1]姜宝成.刑事和解的实践现状及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3.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中国法学,2006.

[3]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马玲.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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