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聊斋志异》判词的实用性研究

2019-04-21严亦滢

文教资料 2019年36期

严亦滢

摘    要: 蒲松龄从幕经验丰富,善写判词,将社会现状、自身感受和社会道德投入到判词的创作中。《聊斋志异》4篇完整判词隶属拟判,兼具文采性、情理性、伦理性,展现惩恶扬善、维护道德的正义精神和知晓法律、明辨是非的法律意识。与实用判词相比,拟判的内容和侧重点略有不同,但仍具实用性研究价值,折射百态丛生的社会现象,体现判案人员的断案手法,探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 蒲松龄    聊斋志异    判词

蒲松龄自称“异史氏”,世称“聊斋先生”,拟写为数不少判词,训练科举应试能力,满足“吏道纯熟”政治需要。《聊斋志异》判词不仅是文学性与实用性跨界结合的典型文体,而且贴合小说情节,促进情节发展。其判词具备情理、伦理和法理的有机统一,具有神魔化和超自然力的文学色彩,实用性则体现在对判词写作原因的多元阐述、对判词文本的深入研究、对社会现象的折射与探究以及对当代司法事件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一、判词的文体特质

《聊斋志异》共计四篇判词,均是拟判,主要是官员判词或“异史氏”判词,分别散落在《犬奸》《黄九郎》《胭脂》《席方平》中。其他篇目描写官员判决场景,如《纫针》《曾友于》《三生》。《聊斋志异》涉及不同案件的原因是从幕经历和教书经验赋予蒲松龄纯熟的应用文写作能力和审案、判案的分析能力、评断思想体系。他凭借判词的独特文体特征、个人道德意识的升华、文人群体不平则鸣的心理特征和气盛言宜的创作主张,使用夸张渲染的文学笔法,描摹与现实接轨的法律案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