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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2019-04-20林韵嘉

关键词:规则主体环境

林韵嘉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由于该条款字义模糊,表达不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其定位和解读存在较大的分歧,经常为人所诟病。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在完善之中,明确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既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

一、学界对《侵权法》第67条的解读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

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释,《侵权法》第67条规定的是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1]。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该条所规定的内容解释为仅针对污染者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形。若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应由《侵权责任法》第8条调整,由数个污染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第67条所调整的侵权行为应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存在两个及以上污染者;二是多个污染者之间无过错联系;三是多个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最终的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存在总体上的因果联系;四是多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所引起的最终的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此外,第67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全部排污主体向受害者承担按份责任,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如果要求全部排污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则对大企业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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